1月31日,董明珠因涉嫌違規披露公司業績信息,收到廣東證監局要求其規范信息發布的監管警示函。劉姝威正是為此而發聲。
應該說,劉姝威作為格力電器獨立董事必須堅持專業水準,應在發表觀點時保持獨立性,在代表公司整體利益的同時還要防止控股大股東及高管的內部控制問題,不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當股東和高管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董事應站在中小股東和公司整體立場上對管理層加以質疑和建議。劉姝威在此次支持董明珠和此前萬科事件中作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一直為外界詬病,這是值得劉姝威自身反思的。
在質疑廣東證監局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同時,劉姝威還提出公司董事及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等原則問題的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建議。但是,作為獨立董事,此番為質疑監管部門選擇性執法而發聲的立場是否符合其職責要求值得關注和思考。
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控股大股東及高管的內部控制問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作為該制度的主要載體,獨立董事對于公司事務應當做出獨立判斷,以提高監督效率,防止控制股東及高管損害公司整體及侵占中小股東利益行為,提供加強公司運作獨立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一道保障。
需要強調的是,基于以上目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是獨立董事聘任的最根本要求。作為知名學者,劉姝威曾因轟動全國的“藍田事件”被稱為“中國經濟環境的清潔師”,其對社會經濟問題的解讀和揭露,將在無形中提升其所在公司形象。
然而,從獨立性角度來看,劉姝威此次發聲或有所不妥。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董明珠在股東大會上針對年度稅后利潤的言論,并未面向所有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的確存在違規之處。劉姝威作為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要求,獨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不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當股東和管理層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董事應站在中小股東和公司整體的立場對管理層加以質疑和建議。
誠然,正如劉姝威所說,此次提出的選擇性執法質疑關系到證券市場風氣和社會風氣,或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進一步規范有所推進。但是,針對廣東證監局向董明珠發出的《警示函》,其作為獨立董事沒有指責高管的不當之處,維護中小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反而力圖拉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下水”,對監管部門提出更高要求,難免有為“閨蜜”打抱不平的嫌疑。
據悉,劉姝威與董明珠相識已久,甚至互稱“閨蜜”。作為獨立董事,過于親密的關系或將引起公眾對劉姝威獨立性的質疑。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在人格、經濟利益及產生程序等方面保持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及公司高管的限制。實際上,劉姝威在支持董明珠和在萬科事件中的表現實不多見,也算是獨立董事中特立獨行的。雖然這可能沒有直接觸碰法律紅線,但從道義等方面來說總是不妥。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如何約束,是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如何在實踐中把握好公司業績披露的尺度及監管力度的確有待于進一步規范。作為獨董,劉姝威更應明確自身職責,基于公司整體利益客觀監督控股股東及管理層,獨立地做出判斷,為企業提出更多實用而中肯的建議。
□盤和林(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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