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鄭秉文:加快補齊養老保險“三支柱”短板

政協委員鄭秉文:加快補齊養老保險“三支柱”短板
2018年03月12日 00:44 新浪綜合

  全國政協委員鄭秉文:

  加快補齊養老保險“三支柱”短板

  來源:經濟參考報

  “建立健全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既可增加人民群眾的收入,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還能減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負擔,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有利于拉動內需和促進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日前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在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三支柱”中,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相對短板亟待補齊。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三支柱”的體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第一支柱方面,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兩大制度平臺,截至2017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9億人,積累基金4.6萬多億元。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取得了積極進展。截至2017年底,全國已經有近8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達到了2300多萬人,積累基金近1.3萬億元。“職業年金正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積累基金估計也有幾千億元了。”鄭秉文說。

  不過鄭秉文也坦言,目前企業年金參與人數太少,擴大參與率仍是當前甚至在未來較長時期內企業年金面對的一個最大挑戰。

  “總的來看,當前‘第一支柱’突飛猛進,‘第二支柱’積極跟進,‘第三支柱’仍是相對短板。”鄭秉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養老保障體系不同層次和多個支柱的組合本身就是“政府+市場”的混合體,其題中應有之意就是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問題。比如,如果過度倚重“第一支柱”,輕視“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就是重政府、輕市場的表現,反之亦然。這都意味著“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之間發展失衡,意味著在社保體系建設中沒有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如何在確保‘第一支柱’基礎不動搖的前提下,通過政策創新做大做強‘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適時調整養老保障‘三大支柱’的結構比重,顯得至關重要。”鄭秉文說。

  此次兩會,鄭秉文共帶來了四個提案,分別是《積極應對老齡化,建立“三老”服務協調機制的建議》、《盡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精算報告制度的建議》、《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關于盡快修改社會保險法的建議》。其中關于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提案主要針對的就是“第三支柱”。

  “10年來,商業養老保險始終處于呼之欲出、箭在弦上的狀態。”鄭秉文說,直到201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是一個里程碑,意味著孕育整整10年的延稅型商業養老保險終于呱呱墜地,也意味著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有了重大突破。”

  鄭秉文認為,《若干意見》為商業養老保險制度設定了近期實現的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運營安全穩健、產品形態多樣、服務領域較廣、專業能力較強、持續適度盈利、經營誠信規范的商業養老保險體系。鄭秉文解釋稱,上述“主要目標”具體可分解為“五個主要目標”:商業養老保險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養老保障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促進者、金融安全和經濟增長的穩定支持者。

  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即將開展試點。作為社保領域專家,鄭秉文比照幾年前實施的個人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的實施情況,對開展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應采取稅前工資“比例扣除制”,不宜采取稅前工資“限額扣除制”。鄭秉文認為,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優政策采取的是稅前工資“限額扣除制”,規定按2400元的限額標準每年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但由于“限額扣除制”并非每年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予以動態指數化調整,所以,在當前社會平均工資每年增幅約10%的情況下,稅優力度實際上呈逐年衰減趨勢,這不利于大力發展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

  “建議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每年公布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上采取‘比例扣除制’,以保持稅優激勵性不受工資增長的負面影響,避免出現稅優力度衰減的情況發生。”鄭秉文說。

  其次,鄭秉文建議,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工資扣除比例應高一些。“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限額是每年2400元,每月僅為200元,相當于制度建立之初的2016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這樣的稅優力度很有限,難以充分調動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尤其對中高收入家庭來講,吸引力不是很大。這是一個教訓,建議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工資扣除比例至少為社會平均工資的10%,這樣可為不同收入水平群體提供更多的選擇范圍,既考慮到低收入群體,也照顧到高收入群體,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多樣性需求。”

  第三,針對試點范圍,鄭秉文認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范圍不應小于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的試點范圍。“當年啟動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的范圍為每個省(自治區)選擇一個城市,一起步全國試點范圍就是31個城市(含4個直轄市),效果很好,這31個城市立即成為拉動31個省(自治區)的動力源,這個新生事物的社會認知度很快得以提高。”他表示,這是一個經驗,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范圍不應少于健康保險的試點范圍,如果每省選擇一個城市,讓試點城市以點帶面,能夠迅速帶動全省,最大限度地縮短全社會對延稅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認知期。

  第四,鄭秉文建議試點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半。“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于2016年1月正式啟動,2017年7月就推廣到全國范圍,其試點過渡期僅為一年半。實踐證明,一年半的試點過渡期是符合實際的,取得的效果較為理想。”鄭秉文說,早在10年前的2007年,有關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和保險機構就開始倡導和推動出臺延稅型商業養老保險,其產品設計和后臺支持已有10年的積累。因此,建議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半,然后推向全國。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鄭秉文 養老保險 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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