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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改簡史: 從單一稅種調整到體系之變
本報記者 張敏 北京報道
導讀
“房地產稅”早在2005年3月被提出,到2011年 “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到“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再到2015年房地產稅法被正式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加之近期頻繁提及,說明這項改革的內容已經從單一稅種調整,變成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調整。調整的范圍更大,工作也更為復雜。
從3月4日的十三屆全國人大首場新聞發布會,到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再到3月7日的財政部記者會,短短4天內,官方三次提及房地產稅立法,部分細節和時間表也已披露。
房地產稅立法既是稅改的重要方面,又是樓市調控長效機制的重要部分,有望在近幾年取得實質性突破。
從2003年開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就已醞釀,最早以“物業稅”的形式嘗試。到2011年上海、重慶首次對個人住房持有環節進行征稅時,稅種變為“房產稅”。近些年,房產稅很少被提及,取而代之的是“房地產稅”,但其內涵已經改變,從單一稅種變成指代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
梳理這一歷程不難發現,這些年,房地產稅收改革的思路發生了一定變化:從之前的局部調整,逐漸演變成整個稅收體系的變革。立法程序的介入,也說明這一改革被提到至關重要的地位。
分析人士認為,經過多年準備,對房地產稅制改革方案已經形成一些基本共識,這必然有助于改革的推進。若進展順利,此項改革有望在2020年的節點上實現落地。
從“物業稅”到“房產稅”
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最早始于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隨后,權威人士透露,受制于明晰產權、理順產權關系、整頓評估中介市場、清理房地產稅費、確定調整稅種的主體、改革土地所有制度、先期試點等多方因素的限制,物業稅的開征至少需要三四年時間。
但從2003年開始,相關準備工作已經啟動。有關部門從2003年啟動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即“空轉”試點。試點分3批,包括北京、遼寧、江蘇、深圳、重慶、寧夏、福建、安徽、河南、天津10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的32個縣、市、區納入試點。
“空轉”試點一直進行至今,內容也不斷完善。到2010年,這項試點已在全國推開,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各省、自治區都選擇一個城市進行試點。
這一試點對房地產稅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技術基礎。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今年初曾表示,模擬空轉“早就形成了計算機軟件和方案設計,數據代入以后非常便捷地得到稅基評估結果”。
但在最初,房地產稅制改革仍主要以征收物業稅的方式進行。2006年發布的“十一五”規劃綱要中表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從2010年開始,“物業稅”漸漸退潮,“房產稅”的說法興起。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慶同時宣布啟動房產稅試點,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其中,上海針對增量住房進行征稅,稅率為0.6%;重慶則向豪宅進行征稅,稅率分0.5%、1%、1.2%三檔。
這一試點是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的要求,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同意而進行。此后,相關部委的負責人還表示,“條件成熟時,在統籌考慮對基本需求居住面積免稅等因素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對個人擁有的住房征收房產稅。”
這是對于個人住房持有環節的首次征稅。有分析認為,之所以采取征收房產稅的方式,在于房產稅屬于已有稅種,不必經過立法程序,因此相對便利。
早在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就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文件同時還規定了5種情形——包括屬于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滬、渝試點后,30余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準備,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組織多批相關的技術培訓。
但這一試點并未繼續推廣。到2014年,有消息稱,因爭議較大,中央已決定停止房產稅擴圍,轉為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進入“快車道”
“房地產稅”并非新概念。早在2005年3月,時任財政部副部長肖捷出席“中國發展高層論壇”時明確表示,“今后一段時期將重點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有必要研究實施物業稅改革。”
但在當時,外界對“房地產稅”的內涵進行解讀時,往往視為一個具體稅種。此后才逐漸將其視為一個綜合概念,代指與房地產相關的各個稅種。
此前,官方多以“房地產稅改革”的說法,來代表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在2011年3月公布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就提到“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此前推行的滬、渝房產稅試點,就在房地產稅改革的范疇之內。
但“房產稅”概念的淡化,“房地產稅”的不斷提出,說明這項改革的內容已經從單一稅種的調整,變成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調整。調整的范圍更大,調整工作也更為復雜。
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立法工作也逐漸被提上日程。
2013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并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做好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2015年,房地產稅法被正式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進一步為房地產稅改革做出部署。
這期間,官方對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的表態并不多,直到近期才密集介紹了工作進展。
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表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是黨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財政部牽頭組織起草,目前正在加快進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問題的論證、內部征求意見等方面的工作,爭取早日完成提請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準備工作。
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3月7日的表態,則暗示了另一個進展。他表示,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
按照張業遂的說法,對現行的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的時間作出的安排是,力爭在2020年前完成改革的任務。基于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的現有進展,業界普遍感到樂觀。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我國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第一,立法議案的提出。第二,立法議案的審查與列入立法議程。第三,立法議案的討論(包括公開征求意見)。第四,立法議案的修改。第五,立法議案的通過。第六,新法律的公布。
他表示,未來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的節奏將加快,按照正常程序,能否在三年內出臺尚存疑問。但他表示,樓市調控長效機制迫切需求,將有望使得這一進程“按期完成”。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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