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啟動:證監會“下放”決策權,市場化標準將更嚴
杜卿卿 袁子懿
退市制度的新一輪改革,正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趨向嚴格。
3月2日,證監會宣布就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4月2日。這距離上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啟動剛剛過去三年多時間。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此次退市改革的一個突出內容是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進一步做實《證券法》關于由證券交易所決定上市公司退市這一規定,重在提升退市制度的現實操作性。
退市與上市,是資本市場兩端的基礎性制度,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2014年的《退市意見》對上市公司退市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遭遇較多障礙。
此次修改退市規則,意在通過調整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強調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加大退市執行力度。
“近年來,經過不斷探索實踐,特別是2014年退市意見發布以來,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證監會表示,在總結此前規則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貫徹落實《證券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也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對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重要作用。此次修改,首先是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
新規將增加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同時,考慮到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決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這次對《退市意見》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情形時的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因此,刪除原來有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終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規定。
“后續工作中,證券交易所將制定具體實施規則,明確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程序等事項,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證監會表示,新規依然將實行新老劃斷。
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新規定。
證監會還表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尸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下一步工作中,證監會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證監會稱,將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責任編輯: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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