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在5000萬元以上的,方可運用固有資金進行基金投資,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凈資產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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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封閉式基金的,其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前不得出售。 |
3、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通過代銷機構進行投資,不進行盤后交易,投資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只以認購、申購或者贖回的方式進行;
·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少于六個月;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比例不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10%,因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致使公司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費率進行認購、申購和贖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資人更優惠的費率;
·認購基金份額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載明所認購的基金份額、認購日期、適用費率等情況;
·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將擬投資品種、投資日期、擬申購金額、適用費率等情況公開披露; |
4、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其他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后,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將所投資品種、投資日期、購買份額、適用費率等情況公開披露。 |
5、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不得投資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