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化理財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
來源:經濟日報
備受關注的銀行理財市場,再迎一重要監管細則。日前,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中國銀保監會就《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辦法》,一方面有助于督促金融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地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的資金兌付能力,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申購、贖回產品的權利,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應高度重視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防范。對于理財公司而言,流動性風險管理同樣至關重要。
“此次所說的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無法滿足該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需求,無法履行其他支付義務。”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說。
為何要強調理財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作為一類新型金融機構,理財公司在不少投資者眼中還稍顯陌生。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發布后,銀行理財產品開啟了凈值化轉型,理財公司也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當前理財公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占據市場主體;一類是經監管批準設立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例如中外合資理財公司等。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是“資管新規”指導下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從法律關系上看,銀行理財屬于直接融資,本質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財”,銀行并不承擔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擔風險同時享受超額收益。但在此前的“保本理財”時期,銀行理財普遍“剛性兌付”,混淆了資產管理產品與存款的界限,這既讓投資者損失了本該屬于自己的超額收益,又讓本該由投資者自擔的風險聚集在銀行體系內,金融風險不斷累積。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求銀行的理財業務與信貸、自營交易、證券投行等業務分離,通過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機構運行,這便是理財子公司。
經過兩年多的發展,理財公司目前已成為銀行理財市場的主力軍和第一大機構類型。根據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統計,截至2021年6月末,理財公司已籌建28家,其中21家已正式開業,較去年同期增加8家,產品存續規模10.01萬億元,占理財市場比例達38.80%。
“強化理財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十分必要。”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說,銀行理財是資產管理市場的重要部分,是公眾投資理財的重要選擇,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申購、贖回等權利。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何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到實處?《辦法》要求,理財公司應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
為此,《辦法》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明確理財公司應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例如,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理財公司要披露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贖回安排,主要擬投資市場、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等信息;若理財產品處在持續運作的過程中,理財公司應在理財產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產品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特別是在發生涉及理財產品認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理財公司要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因此,今后投資者要仔細閱讀合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和理財公司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資安排和流動性管理。”董希淼說。
記者獲悉,為了更好地實現上述目標,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將進一步推動理財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建設,引導機構通過“中國理財網”開展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中心正在積極推進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建設,通過統一的數據標準和信息交換渠道,支持理財市場機構更加高效地開展銷售數據登記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統計研究部副主任張錦說。
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除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出臺的另一重要初衷是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當前,銀行理財產品正在推進凈值化轉型,與金融市場、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說,《辦法》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為此,《辦法》明確提出,理財公司要承擔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確保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穩健、凈值計價公允。
具體到投資交易環節,《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這既是落實‘資管新規’要求、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的需要,也是加強理財業務風險防范、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董希淼說,《辦法》充分借鑒了國內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拉平與公募基金等流動性管理的監管標準,有助于減少監管套利,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秩序。
“整體看來,《辦法》的出臺對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建信理財副總裁李麗杰說,接下來,建信理財將按照辦法要求,進一步夯實風險管理基礎,落實本機構主體責任,持續完善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與機制,積極探索通過金融科技賦能,提升風險監測質效以及抵御風險的能力。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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