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要來了: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互聯網保險新規要來了: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2020年09月30日 08:26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要來了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公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辦法》),并對其中部分內容進行了解讀。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未來這方面的產品宣傳與銷售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行業也因此向更為規范的方向發展。《辦法》中也明確規定,以文字、視頻等形式,通過網站、應用程序等,進行商業推廣保險的,都屬于互聯網保險銷售宣傳。

  《辦法》的重點規范內容包括: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在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上,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另外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

  根據《辦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通過互聯網或自助終端提供產品或服務,二是消費者在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三是消費者自主完成投保。其中,《辦法》針對幾種常見的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在開展業務資格上,《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這些機構一共包含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兩大類,其中保險中介機構包含了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保險代理人(非個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此外,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這也意味著在一些網絡平臺的保險大V,流量巨頭,如果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中介牌照,則不能進行產品銷售。

  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還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來源:東莞時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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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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