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在第19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上,中國期貨業協會(下稱中期協)發布實施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試行)》)。《規則(試行)》明確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的基本原則、定義、目標和要求,并從業務承攬、期貨服務、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規范性要求,旨在引導推動“保險+期貨”業務良性有序開展,更好助力農業強國建設。
首份行業規范性文件
“保險+期貨”金融綜合支農模式創設于2015年,是保險與期貨“聯姻”,立足我國基本國情農情、發揮期貨功能化解中小涉農主體價格風險的成功探索。十年來,“保險+期貨”頻繁見諸于中央、有關部委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涉農主體主動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保障農民收入、轉變農業風險管理方式、助力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得到廣泛認可。中期協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保險+期貨”落地31個省市自治區,覆蓋21個涉農品種,保障價值2000多億元,惠及農戶超740萬戶次。
中期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取得成效的同時,“保險+期貨”總體呈現出規模為先、粗放發展的現狀,缺乏統一明確的工作規范、服務“三農”的質效還不夠高、可持續性有待進一步增強,近年來中央一號文件也多次提及要優化完善“保險+期貨”。在此背景之下,中期協制定了《規則(試行)》,強調正本清源、規范發展,明確底線要求。《規則(試行)》既是行業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的成果,也是落實《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具體體現,制定過程中得到了中國證監會期貨司的全程指導,充分征求了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監控、期貨公司等各方意見。
記者從各方了解到,《規則(試行)》是“保險+期貨”業務領域的首份行業規范性文件,《規則(試行)》的發布實施填補了該領域的制度空白。
牢牢守住業務風險底線
《規則(試行)》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問題導向,明確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的各類禁止行為。一是禁止在保險方案、保單等材料中設置保底賠付條款,并要求期貨公司在項目開展前向涉農主體及地方政府準確說明“保險+期貨”項目的保障性、有償性和基本賠付邏輯。二是禁止以夸大預期成效、隱瞞交易風險、非標準化期權非正常定價報價等方式承攬項目,并要求期貨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則,采用科學的定價模型,基于綜合頭寸和對沖成本確保期權定價的合理性。三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單獨或者合謀開展資金空轉、脫實向虛以及其他不具備保障意義的項目。四是禁止通過項目進行利益輸送、損害涉農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套取涉農財政補貼資金。為保障相關要求落到實處,《規則(試行)》進一步明確期貨公司承擔“保險+期貨”業務承攬的主體責任,期貨公司分管“保險+期貨”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是落實業務承攬要求的共同責任人。
中期協相關負責人指出,為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規則(試行)》還明確了業務的自律檢查機制,對違反《規則(試行)》規定或者證券期貨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行為,提出了具體處理措施。考慮到非標準化期權結構的靈活性與多樣性,后續自律管理實踐中,對于“過度復雜的非標準化期權合約”“非正常定價報價”等行為,將基于項目真實保障目標,通過專家會商等方式綜合判定。
以專業所長服務“三農”所需
《規則(試行)》指出,“保險+期貨”承載著特殊的為農服務的國家使命和責任,其業務導向是充分發揮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功能作用滿足農業價格風險管理需求。期貨公司應當積極弘揚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堅持共同發展、可持續發展理念,將自身發展融入到服務國家戰略中去,真實有效開展“保險+期貨”業務。
《規則(試行)》強調,“保險+期貨”業務底層實質屬于衍生品交易業務,但考慮到交易對手方(保險公司)和項目實際服務對象(涉農主體)不同而導致的信息、認知差異,不宜將其視為純金融交易屬性的業務,一方面要更為深入、準確地了解涉農主體的真實需求,增強“保險+期貨”服務的適應性;另一方面要不斷增強期貨之所能與“三農”之所需的匹配度,切實提升項目服務質效。
有期貨公司資深人士表示,《規則(試行)》為行業“保險+期貨”業務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規范指引,對于改善行業生態、推動業務良性有序、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他建議,下一步做好“保險+期貨”業務,應當以規范為前提、發展為目標、創新為動力,要進一步提高站位,明確“保險+期貨”服務國之大者、堅持涉農導向的基本定位;要加快轉變發展理念,摒棄規模為先的發展理念,更加注重服務質效的提升;要系統謀劃、長遠規劃,不搞大水漫灌、蜻蜓點水,結合專業、區位等優勢,選定目標區域深耕細作、持續服務;要推動品牌項目建設,以“保險+期貨”作為農業產業鏈期貨服務的前置或基礎業務形態,努力提升價值認同,不斷拓展服務廣度和深度。
責任編輯:張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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