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

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
2018年03月02日 19:18 新浪基金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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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基金業協會

  轉載自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滿足養老資金理財需求,規范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養老目標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養老目標基金是指以追求養老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為目的,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條 養老目標基金應當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運作。

  第四條 養老目標基金應當采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長期穩健增值。投資策略包括目標日期策略、目標風險策略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策略。

  采用目標日期策略的基金,應當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采用目標風險策略的基金,應當根據特定的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或使用廣泛認可的方法界定組合風險(如波動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組合風險。采用目標風險策略的基金,應當明確風險等級及其含義,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注明。

  第五條 養老目標基金應當采用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或設置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與基金的投資策略相匹配。養老目標基金定期開放的封閉運作期或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應當不短于1年。

  養老目標基金定期開放的封閉運作期或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 年或5年的,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原則上不超過30%、60%、80%。

  第六條 養老目標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制訂子基金(含香港互認基金)選擇標準和制度,重點考察風格特征穩定性、風險控制和合規運作情況,并對照業績比較基準評價中長期收益、業績波動和回撤情況,且被投資子基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2億元;子基金為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種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二)子基金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三)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經理最近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鼓勵具備以下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養老目標基金:

  (一)公司成立滿2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穩定;

  (三)公司具有較強的資產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風格清晰、業績穩定,最近三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在200億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業績波動性較低、規模較大;

  (四)公司具有較強的投資、研究能力,投資、研究團隊不少于20人,其中符合養老目標基金基金經理條件的不少于3人;

  (五)公司運作合規穩健,成立以來或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優先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投研人員擔任養老目標基金的基金經理:

  (一)具備5年以上金融行業從事證券投資、證券研究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研究評價或分析經驗,其中至少2年為證券投資經驗;或者具備5年以上養老金或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經驗;

  (二)歷史投資業績穩定、良好,無重大管理失當行為;

  (三)最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養老目標基金可以設置優惠的基金費率,并通過差異化費率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推介養老目標基金,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投資人年齡、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向投資人推介適合的養老目標基金,引導投資人開展長期養老投資;

  (二)向投資人推介的目標日期基金應與其預計的投資期限相匹配;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養老目標基金應當在基金名稱中包含“養老目標”字樣且反映基金的投資策略。采用目標風險策略的基金還應當在基金名稱中明確產品風險等級。其他公募基金,不得使用“養老”字樣。

  養老目標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明確“養老”的名稱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并在顯著位置使用醒目方式注明產品不保本,可能發生虧損。基金管理人應當對養老目標基金編寫專門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人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確認其了解產品特征。養老目標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策略、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基金風險特征以及基金管理費、托管費、銷售費用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本指引實施后,基金名稱中已經包含“養老”字樣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稱,“養老”產業投資主題基金除外。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高艷云

養老 基金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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