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業務手冊》202409 二、國際收支統計相關業務的辦理

《跨境金融業務手冊》202409 二、國際收支統計相關業務的辦理
2024年12月24日 08:47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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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收支

(一) 各類業務辦理

1.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總行(含外國銀行分行) 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 第 2 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 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1 份;

②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1 份(需加蓋銀行公章);

③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 份;

④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的說明材料 1 份;

⑤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的說明材料 1 份;

⑥需要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提交外匯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1 份(需加蓋銀行公章)。

2.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總行(含外國銀行分行) 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 第 2 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 1 份;

②衍生產品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 份;

③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1 份;

④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1 份(加蓋銀行公章)。

3.銀行分行(含農村信用社)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 第 2 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 《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2 份;

②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1 份;

③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公章) 1 份;

④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的說明材料 1 份;

⑤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 1 份。

4.銀行支行(含農村信用社) 及下轄機構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 第 2 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 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 《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2 份;

②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1 份(加蓋銀行公章)。

5.銀行總行合作辦理遠期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 2 號);

② 《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匯發 〔2022〕15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申請報告 1 份(簡要說明滿足各項申請條件情況, 并包括企業客戶培育情況、業務計劃等)。

②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相關管理制度 1 份(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③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范本 1 份(范本中應明 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④上年度 4 個季度的外匯資產負債表 1 份。

6.銀行總行合作辦理掉期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 第 2 號);

② 《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匯發 〔2022〕15 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申請報告 1 份(簡要說明滿足各項申請條件情況,并包括企業客戶培育情況、業務計劃等);

②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相關管理制度 1 份(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③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范本1 份(范本中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7.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核準

問:相關業務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

②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 件 1 份;

②申請報告 1 份;

③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1 份;

④本外幣轉換金額的測算依據 1 份;

⑤相關交易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 準文件的復印件 1 份(加蓋銀行公章)。

8.銀行跨境調運外幣現鈔核準

問:銀行跨境調運外幣現鈔核準新辦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辦理依據:

①《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 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 號);

②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2) 提交材料:

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 件 1 份;

②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原件 2 份;

③可行性報告和業務計劃書原件 1 份;

④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管理制度原件 1 份。

(二) 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問:“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適用于哪些主體?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關于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不申報、不解付”特殊 處理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轄內銀行以及通過轄內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

本辦法所稱轄內銀行,是指在****轄區內能夠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付款相關業務的銀行。

問:什么情形下對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 措施?

答:根據 9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逾期未申 報情節嚴重的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以 下簡稱特殊處理措施)。

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逾期未申報情節嚴重行為:

( 1 )單筆超過申報時限(解付/結匯后的五個工作日內) 七個工作日(含) 以上;

(2) 逾期未申報累計 6 筆(含)以上。

問:外匯局如何對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答:根據 90? 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上報 的《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明細表》核實無誤后,對應予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不申 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機構版)》,并向轄內銀行 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銀行版)》。

問:“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實施期限為多久?

答:根據 90?號文,實施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為一個月, 對在 一個月內仍未履行申報義務的申報主體,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可延長其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直至申報主體履行申報義務。

問: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后, 申報主體和 經辦銀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 90? 號文,對于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 經辦銀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 1 )經辦銀行應督促該機構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 或網上申報方式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并通知其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新收 款項的申報,但完成補報前不可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2)申報主體履行補報義務后,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提交《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情況報告》;

(3)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報主體提交的《逾期 未申報數據補報情況報告》核實無誤后,對其簽發《逾期未申報 數據補報確認書》;

(4)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 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后,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 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款項的解付手續。

問: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如何 確認已解除特殊處理措施?

答:根據 90?號文,特殊處理措施期滿, 并確認該申報主體 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其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機構版)》,解除對 該申報主體的特殊處理措施,并向轄內銀行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銀行 版)》。

(轉自:智匯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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