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百年金融專欄|吳曉靈:見證中國承諾經常項目可兌換
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編者按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中國共產黨的誕生,深刻改變了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發展的方向和進程,深刻改變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前途和命運,深刻改變了世界發展的趨勢和格局。一百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不畏險阻、砥礪前行,取得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偉大勝利,建立社會主義新中國,徹底改變了近代以來一百多年中國積貧積弱、受人欺凌的悲慘命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同心同德、艱苦奮斗,開創了改革開放的新局面,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實現了中華民族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海納百川、銳意進取,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了中國智慧,中華民族走上了實現偉大復興的壯闊道路。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液。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堅持牢牢把握金融事業發展和前進方向,不斷探索金融支持革命戰爭和創立新政權、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道路,指引我國金融事業實現了一次又一次的跨越發展。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之際,“中國金融雜志”微信公眾號特別策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百年金融”專欄,配合《中國金融》雜志相關策劃,選取部分反映中國共產黨誕生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重要金融機構和重要金融市場改革創新的文章,展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金融事業從無到有、從弱到強、不斷發展壯大的波瀾壯闊的畫卷。
作者|吳曉靈「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原局長」
文章|《中國金融》2021年第13-14期
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改革目標。隨后開啟的財稅、金融、外貿、價格的綜合改革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奠定了制度框架,同時進行的外匯體制改革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重要的內容之一。
新中國成立后,西方國家的經濟封鎖造成了國家外匯的極端短缺,國家不得不采取了嚴格的外匯管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匯率僵化并且被高估,用匯完全實行計劃分配。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締約國、創始國之一。改革開放以后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而要恢復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地位,重要條件是履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義務,避免經常項目匯兌限制。由于當時實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并不成熟,中國援用協定第十四條款,在保留經常項目匯兌管制的條件下,于1980年4月17日恢復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法席位。為了便利與世界各國的經濟貿易往來,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體系,改革中國的匯率制度和匯兌管制就成了不可回避的問題。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的貨幣。同年12月25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于外匯體制改革的規定:“1994年實現匯率并軌,建立以市場匯率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取消外匯留成,實行結匯和售匯制。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嚴格管理和審批資本項下的外匯流出和流入。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外匯指定銀行為市場的交易主體。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適時吞吐外匯,平抑匯價。停止發行并逐步收回外匯兌換券。嚴格禁止外幣標價、結算和流通。中國人民銀行集中管理國家外匯儲備,根據外匯儲備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完善外匯儲備的經營機制。”
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是指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運費、保費和傭金等非貿易經營性用匯,憑相關憑證可以直接到銀行柜臺購匯辦理對外支付。外商投資企業仍被允許全額保留外匯,在外匯調劑市場繼續辦理本外幣兌換,自求外匯平衡。同時,運費、保費、傭金之外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和個人經常項目用匯不予供匯。之所以作出這種安排,一是1994年的匯率并軌和銀行結售匯制度對人民幣匯率及外匯供求的影響尚待觀察;二是對外商投資企業保持政策連續性有利于穩定他們的信心;三是外匯體制的改革涉及宏觀經濟和外貿體制等方面的協調;四是國際收支申報制度和與銀行結售匯配套的進口付匯、出口收匯的核銷制度還有許多技術工作要完善。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實施后,外匯形勢非常平穩,人民幣匯率從1993年12月31日的1美元兌換8.72元人民幣升值到1994年12月31日的1美元兌換8.45元人民幣。外匯儲備從1993年末的212億美元增加到1994年末的516億美元。在中國處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的過程中,盡快推進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有利于中國的談判。于是在1995年,如何推進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提上了日程。
當時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全面履行基金成員國的義務存在哪些差距呢?最大的差距是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限制。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有外匯自求平衡的要求。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確有購匯需求,需經過外匯管理局的審批,才能到外匯調劑市場購匯。這些企業必須是資本金到位、履行了合同規定的返銷比例且外匯年檢合格的企業。有違規受罰、被凍結或被監管外匯資本金的企業不能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其他的匯兌限制主要是對非貿易非經營性的用匯審批,對超比例的預付款和傭金的支付審批,以及對貸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審批。
是再用兩三年時間逐步放開管制限制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還是加快步伐盡早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成為當時研究的重點。在此背景下,1995年9月,我和李福祥同志作為周小川局長的副手同時調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那時福祥副局長負責外匯儲備經營,我負責政策研究及部分業務。記得小川局長在任職后不久就對我說,推動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我們的主要任務,先從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做起。
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在1995年是有共識的。分歧之一是,是否要對納入的外商投資企業設定門檻,即以外匯年檢合格與否作為條件。以外匯年檢合格與否審批外商投資企業進入外匯調劑市場是與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不符的匯兌限制。根據區分市場主體與市場紀律的原則,在最終設計改革方案時,沒有把外匯年檢合格與否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的條件。外匯年檢不合格的企業應按年檢規則處罰,不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市場主體掛鉤。
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最大的顧慮是如何落實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要求。外匯管理局研究認為,一個國家的外匯平衡是宏觀經濟政策、微觀企業運行機制和市場運行效率決定的,不宜過分追求對某類企業的自我平衡。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區別對待的,對高新技術的外資企業即使他們沒有外匯收入,他們的外匯需求我們也是滿足的。對一般外資企業我們可以通過計劃部門、對外經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部門在項目審批和對其履行投資合同方面進行監督,約束其外匯需求(外匯資本金到位的情況和產品返銷的情況),而不必作為匯兌的限制。
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的外匯平衡更應在配套改革上下功夫。一是加快外貿體制改革,建立指導性的外貿宏觀調控體系,發揮匯率、關稅和信貸的調節作用。要盡快落實中央下放外貿經營權的改革措施,調動地方出口的積極性,更多地創匯。要強化進口的宏觀調控,節約用匯。二是積極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協調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改變預算軟約束,禁止財政向中央銀行透支。人民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通過公開市場買賣國債和外匯,支持財政融資和調節外匯市場。加快貨幣市場建設,推動利率市場化。三是加快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讓銀行和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合理配置人民幣資產和外匯資產。讓外匯市場反映市場供求,形成有管理的市場匯率形成機制。
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可以改善外資企業的營商環境,可以為經常項目可兌換掃清主要障礙,可以推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在取得這些共識后,人民銀行于1995年12月28日向國務院提交了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的請示報告,計劃1996年第一季度試點,同時修改結售匯規定。1996年1月朱镕基副總理到廣東東莞調查研究加工貿易問題的同時研究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售匯問題。1996年2月7~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南京召開會議,布置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的試點工作。
試點的內容有:一是讓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指定銀行申報區分賬戶,開立用于經常項目收支的基本賬戶和用于資本項目的專用賬戶;二是核定基本賬戶保留外匯的額度;三是試點區域的外資銀行可以成為外匯指定銀行;四是參加結售匯的外商投資企業仍然可以參加外匯調劑市場按政策買賣外匯。試點地區為江蘇、上海、深圳、大連。試點的第二項與第四項內容是中資企業沒有的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的試點非常順利。賬戶余額核定為155.9億美元,而外商投資企業的賬戶實際余額為34.6億美元,給了他們非常大的空間。另外又保留了外匯調劑市場,使他們有更多的選擇。在試點地區的外資銀行可以申請做外匯指定銀行,擴展了他們的業務范圍。除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業務的需要,需在多家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外,我們的方案是可行的。根據試點的經驗,決定允許有需求的外資企業可以保留兩個經常項目基本賬戶,限額合并計算。
試點的順利、人民幣匯率的穩步上升、外匯儲備的增加提升了推進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信心。國務院決定從1996年7月1日起將外商投資企業全部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消除現存的剩余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實行經常項目可兌換。于是國家外匯管理局6月20日召開全國分局長會議,布置工作。為穩妥起見對外只公布外商投資企業納入結售匯體系,對內則加快了完善法規、完善外匯管理的工作,同時進行中國接受國際貨幣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的程序性工作。
在完善法規方面,一方面,發布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修訂了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更多體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其中:對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中國居民移居出境后的資產收益,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紅利、股息,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及自用物品變賣后的人民幣等匯兌,均取消了匯兌限制,只要能提供有效憑證即可保證兌付;對超比例、超金額的預付貨款和傭金及外債付息等匯兌,仍由外匯管理局審核其真實性;對境內機構在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利息的兌付,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審核其真實性。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抓緊修訂1996年頒布實施的《外匯管理條例》,重點是明確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和取消剩余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一是在《外匯管理條例》總則中明確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原則,增加了“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收支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的表述。二是改進對個人用匯的管理,對個人用匯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超過限額的真實用匯需求需向外匯局申請核準。三是允許移居境外的中國居民,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把境內資產的收益兌換外匯匯往境外或攜帶出境。四是根據第八條款的規定,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在完善外匯管理方面,一是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管,制定并適時調整銀行結售匯外匯頭寸的上限和下限;二是加強資本項目管理,區分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嚴格執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和結售匯單據審核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三是逐步關閉外匯調劑市場,與銀行間市場合并,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四是允許有外貿經營權的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與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
1996年10月召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秋季年會期間,時任中國央行行長戴相龍在發言時表示,到年底,中國可以做到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完全可兌換,提前實現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時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對此表示認可和歡迎。基金組織法律總顧問、貨幣與匯兌部,以及中亞部負責人在拜會周小川局長時,也表示中國已具備條件接受第八條款。10月15日,中亞部主任又致函戴相龍行長稱,世界貿易組織有意加快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進程,為避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貿組織在管轄權方面的分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希望在談判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之前,先辦理接受第八條款的手續,并建議以戴相龍行長的名義于年底前盡早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正式接受第八條款義務。
1996年11月27日,戴相龍行長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致函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宣布中國自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接受第八條第2、3、4款的義務,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當天在美國華盛頓發表書面聲明對此表示歡迎。聲明中說:“這是中國在歷史性變革和果斷融入世界市場經濟進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首先經常項目可兌換將進一步加強國內國際對改革光明前景的信心。這一步驟以及計劃中的其他結構改革預示著中國美好的未來,并將有利于世界經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于當天發布了新聞公告。
1996年11月27日作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的我和政策法規司司長陸南屏帶著為戴行長準備好的致國際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的函來到了戴行長的辦公室,請戴行長簽字。簽字后留下了一張值得紀念的合影。
1993年開啟的財稅、外貿、金融(含外匯)、價格的配套改革以及對1992年過熱經濟的綜合治理,讓中國經濟在1996年實現了“軟著陸”,增強了中國經濟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的抗風險能力,奠定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框架基礎。
謹以此文紀念那段改革的崢嶸歲月,賀我們黨的百年華誕。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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