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發布《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發布《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2021年06月05日 08:38 中國金融雜志

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服務,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

《評估辦法》體現了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新實踐新要求。一是突出了金融對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評估辦法》共分為五章二十一條,明確了評估對象、評估指標和方法、評估程序、評估結果和運用等具體內容,強調了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等的支持。二是進一步強化了考核評估工作的激勵約束作用。金融管理部門將把評估結果作為履行貨幣政策工具運用、市場準入管理、金融監管評級、機構審批設立、業務范圍調整等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職能的重要參考,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與銀保監會等部門密切協作,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尊重金融機構依法合規自主經營,扎實做好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工作,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1〕第7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依據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有關政策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對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尊重金融機構依法合規自主經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的評估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工作按年開展,考核評估期限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評估指標和方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分為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75%,定性指標權重25%。

第七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包括貸款總量、貸款結構、貸款比重、金融服務和資產質量五類,定性指標包括政策實施、制度建設、金融創新、金融環境、外部評價五類,另設加分項、扣分項。

第八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數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兩權”抵押貸款的專項統計制度、銀保監會銀行業普惠金融重點領域貸款數據及相關監測制度的規定采集。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根據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進展和農村金融形勢變化,結合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業務占比、相關業務進展等具體情況,適時對相關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對應權重、評分方法進行調整完善。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可結合地方實際,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并報上級機構備案。上級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客觀、真實、準確報送各項指標數據及資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節假日自動順延,下同)將相關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全國性金融機構總行按同樣要求將各項數據及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與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轄區內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評估結果,并報上級機構備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匯總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上年度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于每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備案。

第四章 評估結果和運用

第十三條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按照資產規模、網點數量、客戶群體等標準分組進行考核評分。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上述標準分組進行考核評分。

對規模較大的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由其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評估等次分優秀、良好、一般、勉勵四檔,其中: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準差,為優秀;

綜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標準差),為良好;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準差,平均值),為一般;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準差,為勉勵。

第十五條 考核評估年度內金融機構存在評估數據弄虛作假或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為勉勵檔。

第十六條 對列入勉勵檔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約見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談話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定期將評估結果抄送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加強評估結果運用,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下工作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相關貨幣政策工具運用;

(二)銀行間市場業務準入管理;

(三)在銀行間市場開展金融產品創新試點;

(四)對金融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和監管評級工作;

(五)對金融機構開展現場評估和現場檢查工作;

(六)審批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七)對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監管等激勵措施;

(八)建議對涉農貸款實施風險補償;

(九)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為適用的其他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關于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發〔2010〕262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發〔2011〕181號)同時廢止。

附:1.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體系.pdf

2.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體系說明.pdf

3.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評分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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