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張欣 北京報道
近日,因參與騙取居民存款,吉林銀行四平分行一員工被終身禁止從業。同時,因此事牽扯到銀行內控問題,該行面臨多起罰單。
6月7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的四平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吉林銀行四平分行因內控管理不到位被罰款30萬元;因未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制度、參與民間借貸、騙取銀行財物非法占有,時任吉林銀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區銀行部經理商艷志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因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事項負有責任,時任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行長趙敏力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因對內控管理不到位事項負有責任,時任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行長劉亞文被警告。
裁判文書網上的一份“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與劉某某、王某某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二審判決書顯示,商艷志系吉林銀行員工,其參與騙取了居民存款共計230萬元。
經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王秀花在吉林銀行四平天橋支行處存款100萬元并辦理了活期儲蓄存折。第二天,商艷志以王秀花代辦人的身份將這100萬元轉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銀行卡中,但該存折上沒有取款記錄。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丈夫劉某某在吉林銀行四平天橋支行處存款130萬元并辦理了活期儲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劉某某代辦人的身份將這130萬元存款轉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銀行卡中,但該存折上沒有取款記錄。2016年7月15日,劉某某在吉林銀行四平天橋支行處對其名下的活期存折進行掛失補辦,補辦時發現存折中只剩7.14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雖未說明高峰和商艷志的關系,但表示“商艷志、高峰利用商艷志在吉林銀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義務的便利條件將二原告的存款轉入其個人名下”。
二審判決表示,被告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2018年10月30日,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天橋支行公告變更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劉某某分別活期儲蓄存款100萬元、130萬元,利息按照吉林銀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從存款日起計算至本案執行終結之日止。
此外,裁判文書網還顯示,商艷志還因參與多起民間借貸未還款而被告上法庭。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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