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向遼寧興城農商銀行騙取1.28億元的巨額抵押貸款。其中,在望海支行騙取7400萬元貸款的過程中,支行長趙某以及信貸員張某,未對佟某貸款嚴加核實,明知對方貸款不符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仍出具發放貸款的調查報告。
利用他人頂名、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男子佟某向遼寧興城農商銀行(下稱:興城農商行)騙取了10筆共計1.28億元的巨額抵押貸款。
其中,在該行望海支行騙取7400萬元貸款的過程中,作為支行行長的趙某以及信貸員張某,卻未對佟某貸款嚴加核實,明知對方貸款不符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仍向其出具發放貸款的調查報告。
最終,由于二人職責失守,導致興城農商行被騙貸款無法收回。
對于佟某的騙貸行為以及兩名銀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
01
騙取貸款1.28億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將興城農商行被一男子騙取上億元貸款的諸多細節揭露于眾。
根據裁定書,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在這短短兩年多的時間內,男子佟某從興城農商行下屬的藥王支行、堿廠支行、望海支行,共計騙取抵押貸款10筆,騙貸總額達1.28億元。
要知道,如果沒有足額的抵押物,從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并非易事。那么佟某究竟是通過何種手段,從銀行騙得如此數目巨大的抵押貸款呢?
裁定書顯示,佟某騙取貸款的作案手段,是在興城市堿廠鄉一下轄村內,采取虛構建設大棚基數、多貸款少建棚、陋建棚等等方法,以當地鄉政府根據興城農商行的函而開具的大棚物權證為抵押,向興城農商行實施騙貸行為。
其中,佟某利用兩位頂名人的名義,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向興城農商行藥王支行騙取貸款1260萬元;利用名下企業果蔬種植合作社的名義,以借新還舊方式從興城農商行堿廠支行騙取貸款4140萬元。
除此之外,在興城農商行望海支行,佟某利用名下兩家果蔬種植合作社及兩位頂名人的名義,提供虛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況下,騙取該支行貸款74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騙取上述1.28億元貸款的抵押物為448個大棚物權證,而佟某本應建448座大棚,但實際只建了279座。
02
虛增抵押物價值
對于一家地方性農商行而言,1.28億元不是一筆小數目。既然是抵押貸款,那佟某騙貸所用的抵押物究竟價值幾何呢?
據評估機構評估,佟某騙取貸款的抵押物價值約3131.5萬元,抵押物土地經營權價值約為236.39萬元。
也就是說,所用抵押物合計約3367.89萬元。
價值3300萬元出頭的抵押物,居然能撬動高達上億元的銀行貸款?佟某究竟使用了何種“魔力”?
經查,為規避銀行的相關貸款申請規定,以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佟某先是成立了以自己或讓他人擔任法人的諸多果蔬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或他人頂名的名義向銀行進行貸款。
在貸款過程中,佟某以大棚物權證作為抵押,事實上該抵押權形同虛設,并不符合相關貸款規定。同時,佟某還虛構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比如虛構借款人的月收入、虛構房屋產權等等,以此來進行欺騙,達到自己的騙貸目的。
而在貸款評估環節,為了讓評估價格符合事先設定的貸款數額,佟某授意評估人員將價格故意做高,從而虛增抵押物價值。
一系列騷操作之后,將從銀行成功騙取的貸款,只將一部分用于建設大棚,而其余部分則被佟某轉移到自己實際控制的一家金屬公司,改變貸款的實際用途。
佟某騙取貸款的行為,導致興城農商行的信貸資金遭遇巨大風險,貸款最終形成不良,法院指出“給該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此外,裁定書顯示,貸款發生時,佟某僅償還興城農商行貸款本金約2.57萬元,利息1513.72萬元,總計不過1516.28萬元。
而其余貸款,佟某均無法償還,最終造成興城農商行損失約7915.83萬元。
法院認為,佟某以頂名貸款、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佟某因此獲刑6年,處罰金50萬元。
03
兩銀行員工獲刑
眾所周知,從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從貸前、貸中、貸后一直到貸款用途的跟蹤,都有著一套非常嚴密的審查機制和流程。
佟某如此巨額的貸款以及弄虛作假的資料,要不是銀行內部人員的“配合”或“疏忽”,其騙貸行為很難得逞。
果如所料,據裁定書顯示,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佟某在興城農商行望海支行騙取7400萬元貸款的過程中,該支行兩名工作人員就存在違法行為,最終導致發放的這一大筆貸款到期無法收回。
經查,彼時趙某是興城農商行望海支行行長,是貸款調查主責任人,負有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風險度的職責。
而張某是該支行信貸員,是貸款調查經辦責任人,主要負責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并核實抵押物情況。
然而,此二人在履職過程中,明知佟某以大棚物權證為抵押不符規定,明知借款資料中的資信以及還款能力與實際嚴重不符且存在頂名貸款情形,卻仍然向佟某出具發放貸款的調查報告。
法院認為,趙某和張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明知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是佟某,卻不進行貸前核實,仍以他人名義向其發放頂名貸款,二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于是,趙某和張某二人被法院分別判刑3年,處罰金各10萬元。
不過,佟某、趙某以及張某三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并不服氣,于是紛紛提起上訴。
其中,張某及其辯護人在上訴中辯護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某不構成犯罪,是興城農商行明知大棚不存在,主動幫助佟某獲得虛開的大棚物權證,是農商行違規操作,造成違法放貸的后果。請求改判上訴人張某無罪。
但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三人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為終審裁定。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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