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論國事】
不能放任巨大的認知偏差,繼續危害司法運行、政府監管、投資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業規范發展了。
高國壘
一家筆者本人也是其小客戶的著名財富管理集團,于日前發布了很有份量的H1財富管理行業解讀報告。其中關于P2P的內容引起筆者注意,忍不住再次發聲,聊聊這個連專業人士也時常被帶到溝里的思維小黑洞。
上述報告認為“P2P ‘爆雷潮’產生的原因”包括,“依賴期限錯配、借舊還新的項目沒有新資金去承接”;“‘P2P’行業亂的根源”包括,“……如發行虛假標的、自融、借新還舊、期限錯配、設資金池等”。不得不說,許多人看了這樣的分析會感覺挺貼肉,但我們靜下心來再讀一遍,會發現報告所列舉的導致行業亂或者爆雷潮的根源,一個一個都是龐氏騙局的基本特征,都不是P2P。
公眾和媒體的認知混亂歷時已久,看到自己尊重的專業研究團隊也被帶到溝里,不由地內心有些悲涼。好在前不久,筆者親耳聽這家集團的核心高管說過一針見血的另一番見解:
凡運營3年以上的較大金融服務機構,如果從未暴露過違約或重大風險事件,基本上都是在玩資金池,學名叫龐氏騙局。
筆者用更直白的話說,那些凡是能夠爆雷或者老板卷款跑路的都不可能是P2P,都是龐氏騙局。在這里,P2P是被拿來當羊頭掛的,并在不知不覺中被污名化。
P2P是在歐美率先產生的互聯網借貸平臺模式,是“端對端”或者“個體對個體”的借貸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借入資金方和借出資金方是一一直接對接的,平臺僅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中介費,借貸雙方的資金并不會跑進平臺公司口袋里。即使成批的借款人違約了或者貸款人要求提前還款了,提供服務的P2P平臺并不會跨掉。至于龐氏騙局,雖然也是個舶來詞,但在中國歷史比P2P更久遠的,就是拆東墻補西墻。
一直以來,如果有人巧立名目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就涉嫌犯罪,不論其自稱“P2P”或者其他,現有法律足以收拾這類家伙。媒體和不少評論所謂的“自融”就是吸儲,吸儲之后急點的主兒可能直接揣錢跑路,穩點的可能選擇放貸賺息差。而吸儲、放貸、賺息差可都是必須持牌經營、開不得半點玩笑的銀行基本業務。這是所有金融從業者都知道的常識,不存在“過失犯罪”。
由地方政府下發金融牌照的小貸公司也只能放貸、嚴禁吸儲,連城市商業銀行都一度被限制向外地拓展業務,一個掛著“P2P”羊頭的公司就敢把自己當全國性商業銀行了?以為跳上自編自造的“自融”小船,就能游弋于刑法的射程之外?基本法律法規不能也不應被犯罪的具體形式牽著鼻子,不斷修改。
眼下公眾對所謂P2P爆雷的認知出現整體性偏差。混沌的新聞輿論又進一步加劇這一偏差,誤導公眾情緒,對司法運行、政府監管、投資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業規范發展都有相當危害。
眼下普遍的輿論認為,幾乎所有的P2P都是隨時會爆雷、跑路的,但政府遲遲沒有禁止P2P,雖然陸續出臺一些規范所謂“P2P”的規定。不少司法部門的信訪辦在疲于應付所謂“P2P”爆雷受害者,不少“P2P”刑事案件審理過程要安排額外警力用于安撫疏導受害者,不少受害者把責任歸于監管缺失;另一方面,那些跑路的老板自稱做的是P2P,輿論被牽著鼻子走把P2P與騙子畫上等號,P2P已經被污名化,踏踏實實做P2P的平臺也臉上無光。
投資者不宜僥幸獲利后以為自己投資有道、龐氏崩盤后責怪政府監管缺失。實際上一批接一批的所謂“P2P”玩家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量刑了。P2P作為新興業態,行業監管也在逐步跟進,但政策監管從來都無法杜絕諸如非法吸儲之類的惡意刑事犯罪。
不能放任巨大的認知偏差,繼續危害司法運行、政府監管、投資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業規范發展了。是時候稱那些掛羊頭賣狗肉的所謂“P2P”為“互聯網龐氏騙局”或者“互龐騙局”了。
(作者系章和投資管理合伙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開能集團合伙人)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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