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 建立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 建立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
2023年11月17日 07:42 媒體滾動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張瓊斯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1月16日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將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6個級別,同時借鑒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以進一步維護金融穩定。

  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稱,相較現行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多個方面有所完善: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促進信托公司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鼓勵其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等內容,從總體上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范。

  從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看,評級滿分為100分,《辦法》設置了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20%、20%、20%、30%和10%的權重,并設定對評級調升和調降的若干調整因素。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至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根據《辦法》,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作為綜合衡量信托公司經營狀況、管理能力和風險水平的重要依據。比如,監管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信托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較為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

  監管評級結果為6級,表示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混亂,風險很高,已經超出機構自身及其股東的自救能力范圍,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個別機構已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必要時需進行提級監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對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被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為高風險機構的信托公司,無需參與初評,評級結果直接定為6級。

  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

  《辦法》明確了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以信托業務規模、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

  “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辦法》借鑒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托業務風險特征,建立了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可以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維護金融穩定。

  依托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對信托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根據《辦法》,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相較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對于監管評級良好,且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可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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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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