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瓊斯
人民銀行12月14日發布消息稱,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準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起草說明顯示,《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于樞紐地位,是金融市場穩健高效運行的基礎性保障。根據起草說明,經過多年建設,我國逐步形成了為貨幣、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功能比較齊全、運行整體穩健。
然而,在當前國際環境錯綜復雜、金融科技迅猛發展、外部網絡安全挑戰不斷加劇的形勢下,我國金融基礎設施法治建設相對滯后、缺乏統籌監管的問題愈發凸顯。
針對上述情況,《辦法》一是明確金融基礎設施定義與統籌監管總體安排;二是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準入安排;三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四是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五是對金融基礎設施相關主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具體而言,《辦法》明確了納入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的是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
同時,《辦法》從完善黨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國際規則標準銜接等方面對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作出總體安排。
在準入安排方面,《辦法》對在境內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條件,包括股東及“董監高”資質、資本要求、系統建設等作出規定。同時,《辦法》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實施準入管理的職責分工。
就此,《辦法》提出,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這一安排具有較強針對性。”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應實施較為嚴格的準入管理。但近年來,部分地區、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運營金融基礎設施,或擅自以“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義對外營業、招攬客戶,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積聚較多的金融風險,也侵害公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應以《辦法》公布為契機,提高相關行為的違法成本,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確保金融基礎設施良好運行,確定公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在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在關鍵業務崗位管理、技術規范、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等方面的運營準則。同時,《辦法》對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面臨的法律、信用、流動性、業務及運營風險等提出具體管理規定,要求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監測所在市場整體運行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強化風險管理。
《辦法》還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規定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相關罰則,對未持牌經營、“董監高”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行政許可申請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不同層級的行政處罰方式。同時,《辦法》明確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管者自身的責任追究機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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