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平穩推進實施理財產品流動性新規 設置五個月過渡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愿 北京報道 公開征求意見三個月后,12月17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旨在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后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規范,并結合理財產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辦法》正式出臺,是銀保監會首次提出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性、全面性的要求,將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理財業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框架體系。”建信理財副總裁李麗杰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下一階段,建信理財將做好對《辦法》的研究學習,認真按要求貫徹落實,對照《辦法》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安排;《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給理財公司的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我們有信心在監管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按時全面達到監管要求。
正式《辦法》內容進一步完善
今年9月8日至10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并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對《辦法》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例如,明確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確巨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
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從正式發布的《辦法》內容來看,監管部門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及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則,對部分要求進行了優化調整,進一步強化機構內部管理,引導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統計研究部張錦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李麗杰也表示,《辦法》正式稿對有關條款進行了優化完善,進一步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理財公司更加高效地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例如,《辦法》進一步加強了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其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強調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并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且規范重點更加突出,操作性更強。
對理財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辦法》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部分有9條與理財公司有關,占據內容較多。例如,第六條規定,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于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第七條規定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李麗杰表示,整體看來,《辦法》的出臺對理財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對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強化了理財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對理財公司建立嚴密完備的管理制度、科學規范的業務控制流程以及清晰明確的組織架構與職責分工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理財公司投資交易管理要求。要求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理財公司應當全覆蓋、多維度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區分不同類型產品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預警監測體系。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要求。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辦法》給予了5個月過渡期,有利于理財公司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準備工作,這將為《辦法》的平穩實施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李麗杰同時指出。
強化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多條內容與信息披露有關。如,第十四條規定理財公司應當依照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擺動定價機制的相關原理與操作方法,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辦法》還對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提出了相關要求。如,第十五條規定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評估每只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結論至少經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同意,由承擔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時同步提交;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情況的監測分析,并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辦法》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隨著理財業務的監管制度體系不斷完善,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將持續推進并落實理財市場轉型發展相關各項工作。”張錦表示,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將全面開展系統優化工作,通過制定配套細則等措施,全力協助機構做好理財信息登記工作;進一步完善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情況的監測分析,并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同時,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將繼續做好理財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建設,積極引導機構通過中國理財網開展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張錦還透露,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正在積極推進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建設,通過統一的數據標準和信息交換渠道,支持理財市場機構更加高效地開展銷售數據登記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責任編輯:張玫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