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防范加密資產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每經記者 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 劉永生 每經實習編輯 盧九安
2018年10月11日至12日,中國央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會議主要討論了全球經濟形勢與風險、國際金融架構、基礎設施融資和加強與非洲合作(Compact with Africa)等議題。
此外,會議還討論了防范加密資產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議題。隨著加密數字貨幣犯罪泛濫,二十國集團聯合合作,這在未來打擊跨國加密數字資產犯罪上,具有重要意義。
強化打擊加密資產跨境犯罪
一年來,關于對加密數字資產犯罪的打擊,央行和國家相關部門一直在不斷加強力度。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今年8月24日,央行又發布了《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這類犯罪具有網絡化、跨境化明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并遠程控制實施違法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發布消息稱,針對加密數字貨幣跨境犯罪,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時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針對性措施:一是加強對124家服務器設在境外但實質面向境內居民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監測,實施封堵;二是從支付結算端入手持續加強清理整頓,指導相關支付機構加強支付渠道管理、客戶識別和風險提示,截止9月18日,有關支付渠道已經排查并關閉了約3000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賬戶。
加密數字資產犯罪四大特點
關于加密數字貨幣跨境犯罪,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到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肖颯介紹,由于中國監管機構態度明確,自2017年9月4日起,原生加密數字幣的發行(ICO)已經被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也就是說項目方不得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加密數字幣以獲得不特定人群的融資。正是因為中國法律和監管機關的態度,一些項目方被“擠壓”到新加坡、日本、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在本地發行數字幣后,轉賣回中國境內,誘使中國居民購買價格波動巨大,甚者帶有“空氣幣”性質的數字貨幣,具有較大法律風險。
肖颯指出,此類事件具有四大突出特點:
1、主體隱蔽,難尋蹤跡。技術極客(含“黑客”)通過匿名方式在虛擬時間共同完成某任務,越是“古典區塊鏈項目”越具有“無主體”的特性,全球玩家只依靠共識不定時出現,沒有公司或組織。同時,詐騙組織也會利用這種特性,在達成犯罪“合意”后,分散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得手后,立刻隱匿各地,難以追蹤。
2、犯罪分子極端狡猾。從近1~2年的國際經驗看,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網絡安全經常面臨考驗。技術上,黑客不斷更新解法,侵入個人“熱錢包”竊取數字幣,侵入交易所直接搗毀交易所數據,盜取數字幣等層出不窮;戰術上,國際數字幣犯罪分子還通過“聲東擊西”“瞞天過海”的辦法,佯裝攻擊主流交易所,引發恐慌,趁機做空比特幣等“期貨”賺取大額資金,受益頗豐。
3、洗錢、恐怖融資、國際制裁的“數字灰色通道”。各國犯罪集團受制于本國法律的懲罰,很難將來自販毒、賄賂、拐賣兒童、金融詐騙的資金“洗白”。匿名性帶給這些國際犯罪集團一線生機,他們安排白手套在各大交易所進行數字幣大宗交易(含操縱幣值等)將黑錢洗成數字幣,然后在允許數字幣生存的國家和地區消費或換成法定貨幣。同理,恐怖分子也是利用了匿名性將“資助資金”轉化成“購買力”,資助非法軍事訓練等。
國際制裁方面,某些國家被聯合國制裁,全世界金融機構“避之不及”,跨國結算非常困難,一些國家通過數字貨幣的方式,進行地下交易。
4、國際維權困難。各國金融消費者在遭到“空氣幣”“傳銷幣”的侵害后,很難取得證據,犯罪分子的技術能力與普通民眾的技術能力相比優勢過大,甚至還沒來得及下載證據就被黑客侵入計算機“種下病毒”,直接導致系統崩潰。
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法律對于損害我國公民的嚴重跨國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然而,我們必須承認,要想取得犯罪證據(含電子數據)需要到犯罪行為地國家取證,普遍具有程序復雜、取證難度大等問題。對于我國公安機關的辦案,陡增難度。也為保護中國金融消費者財產權,增加了障礙。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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