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李明會 冉學東 北京報道
“偷么弄,個人養老金開戶的返現優惠就是我的了,為啥要和客戶說?”近日,在被問到如何完成個人養老金開戶KPI時,某銀行工作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如是說。
“我認識的基本都這么弄。”該工作人員直言,為了防止客戶發現,在“偷偷”辦理完個人養老金賬戶開通業務后,他會把關于賬戶開通的提示短信刪除,“萬一有客戶問為什么開了個人養老金賬戶,就說不知道,不承認。”
來自人社部的數據顯示,去年11月底才正式啟動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在全國36個先行城市(地區)實施才7個月,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人數就已經超過了4000萬人,相較去年底尚且不到2000萬的參加人數明顯翻了一番。
數據猛增的背后,離不開“開戶主力軍”銀行的大力推廣,不少銀行客戶經理身上都背著幾十、甚至上百個開戶指標。
重壓之下,如前述銀行工作人員一般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為客戶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現象并不少見,不少人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把手機交給業務員辦理其他銀行業務后,自己就莫名被開通了個人養老金賬戶。
在黑貓投訴【投訴入口】平臺,記者也注意到,與個人養老金相關的投訴可達上百條,其中不少投訴就與銀行私自開立賬戶或未如實告知、誘導客戶開戶等相關。
對此,北京若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濤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的這類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和規定,所形成的業務合同可能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效力瑕疵。
“被開戶”的消費者、完不成開戶KPI的銀行“打工人”
自今年以來,與個人養老金賬戶數量一同增長的,還有消費者莫名“被開戶”的“吐槽”。
“去銀行營業廳激活信用卡時,工作人員一句話不說就在智能柜臺就給我開通了養老金賬戶,我當時還以為是激活信用卡的流程,后來收到短信才知道被開通了個人養老金賬戶。”近日,來自廣東的阿才對《華夏時報》記者抱怨道。
像阿才一樣遇到這類問題的消費者還有很多。
截至9月21日,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搜索關鍵詞“個人養老金”,檢索出270多條投訴,其中不少投訴反映,銀行在未解釋清楚、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消費者開通了個人養老金賬戶。有的客戶甚至因此在轉賬時,錯誤地將錢轉到個人養老金賬戶中,導致相關資金無法取出。
阿才也告訴記者,他在申請處理注銷個人養老金賬戶時,被銀行方面告知“這類賬戶沒有辦法注銷”,同時還建議他去其他銀行辦理變更,這樣在該銀行就看不到他的賬戶了。阿才直言“很無語”,不過,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在被開通個人養老金賬戶三周后,阿才收到了個人養老金賬戶已成功注銷的短信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養老金賬戶“被開戶”的另一面,是不堪負重的銀行“打工人”。
“政策要求個人自愿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到我們這兒就成了強制任務。”一位在個人養老金非試點地區工作的某大型國有銀行客戶經理對記者表示,雖然完不成開戶任務不會被開除,但肯定會被通報批評,“精神上肯定不堪負重。”
調查中,記者注意到,不少銀行的客戶經理身上都背著100多個開戶指標,有的甚至人均可達400個。
為了完成開戶任務,讓自己身邊的親戚朋友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已成為不少銀行人的基本操作。
一位銀行客戶經理對記者坦言,“友誼就快耗盡了。”
如果數量還不夠,有的銀行客戶經理也會選擇“網購”。
當下,個人養老金非試點地區的預約開戶之戰已經打響,某國有銀行客戶經理對記者表示,“我們一人一百個開戶指標,各種親戚朋友都‘薅’一遍,不行就某寶買,買的話20塊錢一戶。”
不過他也坦言,為了開戶花了不少錢,“上個班還賠錢。”
專家:業務合同可能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效力瑕疵
對于消費者個人養老金賬戶“被開戶”的亂象,黃濤對《華夏時報》記者分析表示,商業銀行與客戶屬于平等民事主體,辦理個人養老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產品銷售等業務所形成的金融服務合同應當落入我國《民法典》調整范圍,雙方均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法》從對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角度,對商業銀行合法合規開展業務也提出同樣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他補充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銀保監會、證監會于2022年10月26日聯合發布實施的《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明確,個人自愿參加個人養老金。原中國銀保監會隨后頒行《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進一步強調,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時應當構建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因此,商業銀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或者未告知客戶全部信息便誘導客戶辦理業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因此所形成的業務合同可能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效力瑕疵。”黃濤如是說。
當遇到銀行工作人員擅自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黃濤表示:“個人可首先向銀行進行投訴,平等協商、自行和解;如果銀行內部不能予以妥善處理,可選擇向當地金融監管局反饋問題,一經查實,該銀行及其相關負責人或都將受到懲戒。如果個人存在被誘導購買了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甚至已經造成資金損失,個人當然有權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商業銀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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