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公訴人在庭審現場。
圖②: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檢察官與監委辦案人員討論案情。
圖③: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檢察官商議制訂宋某案出庭預案。
明知銀行經營范圍不包括出具融資性保函,時任某銀行董事長的宋某仍以銀行名義為某公司理財產品提供4億元擔保。調任新職后,他擔心此前的事情敗露,又向關聯公司違法放貸4億余元……宋某在七年間多次不正當履職,如打開“潘多拉魔盒”,一次次作出覆水難收的選擇,最終從銀行“一把手”淪為“階下囚”。
8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由四川省廣安市檢察院、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辦理的這起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是其中之一。9月14日,記者采訪了辦理此案的檢察官,了解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1.攻破防線,緣于沒有回復的短信
“我一直很謹慎,但當他完整說出短信內容時,我的心理瞬間破防了。”宋某交代說。
時間線拉回到2015年4月。四川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為項目融資,輾轉認識了時任乙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宋某。宋某供述說,“此前我并不認識葉某,介紹人說葉某是省行領導王某(另案處理)的親戚,我才答應見面。”
同年5月,葉某再次找到宋某,開門見山,請托宋某所在的乙銀行為其4億元的融資出具保函提供擔保。原來,實業公司的房地產項目急需資金周轉,因不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政策,無法從銀行申請獲得貸款,便在融資中介的介紹下,決定以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方式融資(簡稱非標融資),由投資公司把房地產項目包裝為4億元的理財產品,并聯系出資銀行購買,但出資銀行要求實業公司為該4億元理財產品提供擔保銀行。葉某向宋某表示,前期擬融資1億元,希望乙銀行先為1億元理財產品出具保函提供擔保,他會按照保函金額的2%給予宋某好處費。
“我行此前沒有做過此類業務,我詳細詢問葉某這個保函的抵押物是什么,葉某表示抵押物是公司某在建工程,評估價約為10億元。我心里還是沒底,表示再考慮一下。此后葉某一直催問,我自己拿不定主意,就向省行領導王某發了短信請示此事,可他沒有回復。沒想到,葉某次日就準確告訴了我這條短信的內容,并說領導知道了,放心就是。”據宋某交代,這件事讓他徹底“破防”。
一個月后,葉某帶著事先擬好的保函來到宋某辦公室遞交面簽,宋某在明知乙銀行經營范圍不包括出具融資性保函,且未通過調查審核、未經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在保函“法定代表人”一欄處簽字,并讓工作人員在保函上加蓋公章,私自決定以乙銀行的名義出具1億元融資性保函。
同年7月,葉某再次找到宋某,請托乙銀行為其3億元的融資出具保函,并稱其收購了某項目,未來產值效益看好,一旦運轉起來能夠解決包括乙銀行此前出具的1億元保函的所有問題,承諾按約定給予好處費。宋某猶豫再三,又給王某發了短信,結果如出一轍,宋某便決定再次為實業公司非標融資出具3億元的保函。
后因債務逾期,出資銀行給乙銀行發送律師函要求履行擔保義務,宋某均要求工作人員把律師函銷毀。截至案發,實業公司無力支付4億元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乙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擊穿底線,貪婪深淵無終點
2015年4月,葉某初識宋某時,葉某正在采用包裝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辦法,為實業公司的房地產項目融資。宋某在葉某的請托下,安排乙銀行購買了某銀行1.5億元的理財產品,該理財產品最終流向了實業公司。為此,葉某送給宋某75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這是我第一次收這么多錢,當時心理非常矛盾,害怕這種行為一旦成為常態,自己將會墜入萬丈深淵。”宋某在自書材料中這樣寫道。
小心謹慎的宋某最終還是讓貪欲擊破了底線。2015年10月至12月,葉某為兌現開具保函時的承諾,陸續向宋某指定賬戶轉賬共計800萬元。“我有一種僥幸心理,認為有風險就應有收益,只要保函業務順利畫上圓滿的句號,我就會安全著陸。”宋某交代說。
2016年,某林公司的房地產項目急需資金,其法定代表人孫某找到宋某,請求乙銀行提供融資幫助,宋某先后幫助其融資2億元。孫某在宋某居住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將裝有50萬元現金的紙箱交給宋某表示感謝。
此外,宋某還為顧某、余某等人長期承攬乙銀行業務提供方便,多次收受共計30余萬元的好處費。
2018年,宋某調任甲信用聯社擔任黨委書記、理事長,彼時的他正處于事業上升期。同年7月,實業公司的1億元融資以及其他1000余萬元借款到期卻無力償還,葉某緊急找到宋某商議對策,宋某唯恐違規行為牽連到他,便讓葉某分別用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方式從甲信用聯社獲取1.1億元填補窟窿。由于甲信用聯社有規定,對企業貸款授信額度超過4000萬元應報上級進行風險審查、個人貸款授信額度為500萬元,二人商量決定將所需貸款化整為零,利用多家公司、多名個人的名義拆分貸款金額。
在葉某等人申請貸款后,宋某違規向本單位企業部、信貸管理部相關人員打招呼,要求不做實質審查,盡快辦理相關貸款。宋某的這次違規放貸,最終導致貸款本金1.13億元及部分利息到期后均未償還。
2018年6月至7月,某林公司的融資也出現“爆雷”,孫某找到宋某尋求解決。宋某決定讓孫某借用8家新成立的空殼公司,向甲信用聯社借用3億元企業貸款,并向相關工作人員打了招呼。相關工作人員在明知貸款用途虛假且貸款資料內容不真實的情況下,沒有實際開展貸前調查、沒有實際開展抵押物狀況調查,于2018年9月通過放貸,最終導致貸款本金3億元及部分利息逾期無法收回。
3.提前介入,準確認定嫌犯身份
宋某七年間多次不正當履職,掩蓋的金融風險隨著時間推移浮出水面。2019年10月,廣安市監委對宋某立案調查。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應邀派員提前介入,經查閱卷宗材料、聽取調查人員對案件情況的介紹,檢察官對證據調取、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本案首先需厘清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管轄的問題,避免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開庭審理環節陷入被動局面。”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紅艷告訴記者。
為準確認定涉案單位的性質以及宋某主體身份,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充分溝通,由監察機關補充調取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信用聯社)章程,省委組織部關于全省信用聯社干部管理權限的相關文件以及乙銀行、甲信用聯社的章程、營業執照,宋某的任免審批手續等書證。
經查明,省信用聯社性質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宋某經省信用聯社黨委任命提名后,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工作,屬于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所列舉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因宋某為集體經濟組織中行使公權力的人員,辦案人員對宋某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產生意見分歧,這將直接影響對其行為定性和所涉罪名作出準確認定。”田紅艷介紹說。根據上述調取的書證,檢察機關提出,雖然省政府和省信用聯社對宋某任職的涉案相關企業有一定管理職責,但企業性質應當以章程、企業工商登記情況進行認定,涉案相關企業注冊資本中均沒有國有資本,不屬于國有出資企業,因此宋某不負有管理、經營、監督國有資產的職責,其職務不具有“從事公務”性質,不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經過充分討論研判,監察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認定宋某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4.天衣無縫?休想逃脫法律制裁
2020年1月,宋某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團隊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開展審查工作,重點對發放貸款是否系宋某個人決定、宋某是否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等焦點問題進行審查。
“宋某35歲就擔任了乙銀行‘一把手’,在當地金融圈屬于青年才俊。在訊問過程中,我發現他聰明自負,篤定自己熟悉行業規則,犯罪行為做得天衣無縫。”承辦檢察官、廣安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鄒川云介紹說,比如發放貸款單從書證上看手續齊全,既有貸前調查、貸款審查報告,又有審貸會表決簽字,貸款審批流程似乎合法合規。
訊問中宋某辯解稱,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貸前調查、貸中核實等工作他都沒有參與,如果有違法也是屬于單位違法,僅憑他個人的力量是沒有能力去發放那么大筆貸款的。檢察機關以違法發放貸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為突破,查明宋某發放貸款中的“違法點”,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辦案團隊通過梳理葉某等人設立空殼公司或借他人名義申請貸款的資料、銀行審批文件、放貸資金流向等證據,鎖定“借名貸款”事實;梳理宋某的供述和葉某等人的證言,查清宋某與葉某等人為規避大額信貸風險提示及監管要求,將大額貸款分解為多筆審批程序相對寬松的小額貸款的作案手段;梳理違法放貸各關鍵環節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查明宋某是先打招呼,后走貸款審批流程的“逆程序操作”事實。
“銀行上上下下都要服從我的安排,不服從安排可能會受到排擠,可能會被調離工作崗位。一開始我們就曉得貸款申請用途是假的,我向相關經辦人員打了招呼,貸后監管都是走形式,他們礙于我‘一把手’的安排都沒有反對。”在完整的證據面前,宋某坦白交代,當時甲信用聯社監事長在初審時不愿簽字,他還專門去打招呼做工作讓其簽字。
“乙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出具保函的行為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緊密相關,善意第三人難以明知。我院辦案團隊通過查明乙銀行的經營范圍,研究論證宋某超越職權出具保函的行為性質,厘清應適用的罪名,確保罪責刑相適應。”鄒川云對記者說,通過梳理涉案金融機構的擔保資質、公司章程、銀監部門對涉案金融機構經營范圍的批復、違規出具金融票據各流程節點的客觀證據,查明乙銀行屬于商業銀行,乙銀行公司章程中未規定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相關內容,銀監部門也未批準其開展該項業務,其出具融資性保函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
不具備出具保函、票據等金融票證資質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情節嚴重的,能否認定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辦案團隊通過梳理證據,經研討后認為,宋某明知乙銀行無出具融資性保函資質,擅自決定以乙銀行名義出具融資性保函,其超越職權出具保函的行為,主觀惡性更深、社會危害性更大,不僅破壞了金融交易安全、銀行信用,也給銀行資金帶來巨大損失風險,侵害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所保護的法益,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2020年5月20日,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以宋某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12月31日,廣安區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2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一審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訴,廣安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亡羊補牢,牢牢把住“一把手”的手
“宋某身為地方金融機構‘一把手’,違法犯罪時間長、涉案金額特別大,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觸及金融機構多項主要業務,這反映出金融機構存在關鍵人員、關鍵崗位監管不力、關鍵環節把關不嚴等漏洞。”廣安區檢察院檢察長陳亞東對記者說。
為此,廣安區檢察院結合在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甲信用聯社制發檢察建議,提出依規妥處相關違規人員、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完善貸款管理制度、加強“一把手”監督等有針對性的建議。
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在收到檢察建議書3個月內,對22名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記大過、警告、免職、調離崗位、撤銷黨內職務等問責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貸款90余萬元,輪候查封擔保人資金2261萬元;召開全員案件警示教育培訓大會,出臺完善對“一把手”的監督制約,落實“貸款三查”等制度。
“2021年至2023年6月,我省檢察機關共辦理了金融領域職務犯罪案件68件72人,通過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梳理,我們發現,當前中小型地方性銀行是金融腐敗高發主體,且‘一把手’腐敗現象突出,多發于信貸審批等關鍵環節,具有涉案金額大、金融風險大等特點。一方面,檢察機關將馳而不息地打擊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另一方面建議持續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和地方黨委、政府責任,重點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持續強化金融機構內部合規審查和內部審計,特別是加強對貸款審批等重點環節的內部監督制約;強化對金融機構‘一把手’監督,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和常態化監管機制。”四川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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