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合同蓋的是銀行的章,辦理業務都是讓銀行的人辦理,密碼、證件在自己的手上”,蘭州的老吳夫婦是交通銀行的VIP客戶,他們很是疑惑,“存在交通銀行的560萬元啥時候被挪走了”?
老吳和妻子老劉,早年經交通銀行一家支行的經理劉泉介紹,試著投資一項高利率的“理財”產品,首次投資就收到高回報,多年來每年都復購,劉泉職務也一度升遷到支行行長。2021年,老吳夫婦發現存在交通銀行的500多萬元“不翼而飛”,便將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訴至法庭。
老吳夫婦銀行流水顯示有大額錢財支出給陌生人
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第三人劉泉將其經手的客戶資金轉入案外人賬戶用于對外放貸,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2月28日,法院駁回了老吳夫婦的訴訟請求。2023年6月20日,甘肅銀保監局在接到老吳夫婦舉報后答復,此事已由公安機關立案,該局會繼續督促交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的偵辦工作。
信任客戶經理高息理財
辦理U盾存入大額金錢
老吳1963年出生,妻子老劉1966年出生,他們都是甘肅蘭州人。此前,老吳經營一家公司,經常有大額款項匯入交通銀行。2009年10月8日,劉泉調入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擔任客戶經理后認識老劉。
老劉和老吳在該行都開有賬戶。劉泉在交通銀行任職期間,老吳和老劉分別于2010年、2011年起,長期多次通過劉泉購買理財產品,起初,理財產品收益率約為3%至4%。老劉、老吳分別在2011年和2012年成了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的沃德客戶(類似VIP客戶)。
老吳夫婦此前辦理的U盾
老吳夫婦的女兒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大約在2013年左右,當時交通銀行的工作人員建議老吳夫婦辦理第一代U盾,如將U盾插入電腦,輸入設定好的密碼,即可網上轉賬。老吳夫婦不太會打字,也不會使用電腦,但還是各自辦了一個U盾。
吳女士提到,她的父母比較傳統,一直未開通銀行卡的短信服務,習慣通過前往實體銀行存取錢,所以辦理U盾后并沒有在外使用,母親每次都會把銀行給的各種回單保存好,這些年來,已經保存了一小疊回單。但他們沒有想到,辦理U盾反給他們的錢財流失埋下了隱患,讓他們一度難以自證沒有在除銀行以外的地方使用U盾。
老吳夫婦回憶,2013年時,劉泉向老吳夫婦推薦年收益可達10%的理財產品,還稱這是一個向銀行“大客戶”開放的“得利寶”蘭州市軌道交通項目,“由交通銀行擔保,風險不大”。老吳夫婦決定先買40萬元的理財產品試一試。
2013年3月18日,老吳與交通銀行天鵝湖支行簽訂“得利寶”理財產品質押借款合同,合同第十九條約定:“本合同2013.3.18日起至2013.9.18日,貸款金額肆拾萬元(400000元)整,約定利(率)年10%,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合計440000(肆拾肆萬元整),借款人不可提前終止。”合同上有老吳的簽字,并加蓋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業務受理章(圓形章)。合同到期后,老吳得到本金和收益。
吳女士稱,夫婦倆最開始還比較小心,出于對交通銀行和銀行高級經理劉泉的信任,后來家里除了買房的大額支出,老吳公司的流動資金都投入在這個理財產品,贖回期限為7日至幾個月不等,到期后也常是連本帶息繼續滾做,老劉手中也存下了多個合同。幾年下來,年利率逐漸由最初的10%降到了8%。
劉泉在交通銀行的職務曾一度升遷,從最初的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助理沃德客戶經理、沃德客戶經理,到蘭州銀安路支行普惠型支行行長,后成為天鵝湖支行小型支行副行長。2020年3月后,他在蘭州多個交通銀行的支行擔任沃德客戶經理。
按照吳女士的說法,她的父母成為沃德客戶后,每次續購這款理財產品時,都是帶著U盾,到不用排隊的沃德專區辦理。吳女士說,辦理業務時,由劉泉將U盾插在銀行的電腦上操作,她的父親或者母親坐在電腦對面,并看不到劉泉使用電腦頁面的情況。當劉泉告知他們需要輸入密碼或者簽字時,就按照劉泉提示的來操作。中途有一些業務需要到前臺辦理的時候,也是由劉泉帶著資料去前臺辦理。每次理財產品到期前一個月,劉泉都會提前電話聯系老吳夫婦,詢問是提取還是繼續滾做。2018年左右,老吳家里需要買房,需要從存款中取走部分大額存款,也能順利提取。
劉泉有一段時間從天鵝湖支行調到其他支行,所在支行恰好離老吳家很近。吳女士稱,劉泉也告知老吳夫婦,在他那邊辦理的業務,也會跟著他走,可到他所在支行辦理。
老劉習慣前往銀行辦理業務,多年來留下大量回單
經理離職發現500多萬被轉出
將銀行及離職經理訴至法院
2019年,老吳夫婦經營的公司狀況不好,他們關閉了公司,打算靠著他們共同存下的500多萬元的利息來養老。
因吳女士定居在成都,老吳夫婦后來也前往成都和她一起生活。此前,每次續簽合同,老吳夫婦都會去蘭州的銀行續簽。2021年受疫情影響,老吳夫婦一直無法回到蘭州續簽合同,就讓劉泉將合同郵寄給他們,但一直沒有收到合同。
吳女士稱,2021年12月初,交通銀行另一個客服經理打電話給老劉,讓她去銀行領一些年終小禮物,老劉就提到劉泉答應寄合同,已經隔了好幾個月都沒有寄過來。客服經理告訴老劉,劉泉已經離職了,而老吳夫婦與劉泉通話時,劉泉又說“沒有離職”。
老吳夫婦前往銀行查看流水,發現自2013年起,他們剛剛把錢轉入賬戶內準備用作理財,幾分鐘后這筆錢就被轉出到一些陌生銀行賬戶上,等到理財產品快要到期或者他們準備用錢的時候,最開始會提前轉回來,賬戶上的總金額不變。大約2020年的時候,賬戶上的錢已湊不夠數。吳女士稱,因為老吳夫婦一直沒有開通短信服務,也沒有收到把錢往外轉的收據,對剛存入里面的錢被轉出去并不知情。據他們統計,老吳賬上有13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無法提取,老劉賬上有430萬元無法提取。
后來,老吳夫婦找到劉泉問到底是怎么回事。據吳女士提供的一份在2022年8月23日的錄音,劉泉稱2019年之前,交通銀行的確存在“得利寶”蘭州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理財產品,但是2019年這類理財產品叫停,合同到期了也本應中止,但他將老吳夫婦的款項都挪用于自己放貸了。劉泉表示他愿意還,但溝通了一段時間后,劉泉未還清這筆款項。老吳夫婦也曾與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溝通,一份錄音中,該支行相關負責人提到可以幫助追回一部分款項。吳女士表示后來溝通中覺得對方沒有誠意,不了了之。
隨后,老吳夫婦分別以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天鵝湖支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以及劉泉告上法庭。2022年10月12日,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老劉和老吳的訴訟請求分別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存款430萬元和130萬元,以及被告支付對應存款相應的利息。老吳夫婦認為,他們作為儲蓄客戶,常年在被告處儲存資金并購買被告理財產品。2020年11月,時任被告行長職位的人員劉泉在原告理財產品到期,資金回流到被告資金池還未轉到原告儲蓄賬戶的時間空檔,利用職務之便從被告資金池中挪用兩名原告的存款分別430萬元和130萬元,至今未予歸還。
老吳夫婦銀行流水顯示,錢存入銀行后不久又被轉出
老吳夫婦還認為,被告銀行對資金交易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的義務,應保證交易安全,杜絕不合理的業務風險。被告對其工作人員管理不善,對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制止。被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儲蓄存款合同,也違反了金融機構應當保障存款安全的義務,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原告儲存在被告處的巨額存款消失,原告享有依據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向被告主張支付本息的權利。
被告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辯稱,已按期足額兌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被告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從原告所謂“資金池”中挪用存款的事實。
劉泉辯稱,對原告訴求金額無異議,欠老吳和老劉共計560萬元,其中欠老吳130萬元,愿意積極還款。但原告訴稱劉泉從資金池挪用資金不屬實,他無權限和能力挪用原告賬戶中的款項,包括理財產品資金其均無權限操作,所有轉賬都是原告自己轉的。他沒有掌握老吳、老劉的銀行卡、密碼,沒有轉款權限,錢是原告自己借出去的,貸款客戶是第三人給原告介紹的。原告自己放貸不放心,劉泉就和原告簽訂了《“得利寶”理財產品質押借款合同》。與原告簽訂的每一期合同到期后都會和老吳、老劉對賬,無異議后當場撕毀舊合同,利息是由借款人支付。2021年欠原告利息40萬元未支付,劉泉用了半年多的時間分十幾筆存到老劉建行卡二十多萬元。劉泉愿意積極還款,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請。
法院認為屬經濟犯罪范疇
駁回原告起訴,警方已立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劉泉在交通銀行任職期間,原告老吳夫婦長期通過劉泉購買交通銀行“得利寶·天添利”等系列理財產品。有多次轉入大額金額進入賬戶后,隨后賬戶內的錢又轉給了“朱敏””王繼德”等人。劉泉陳述其中一人收到的錢款是償還款,其余轉款因聯系不到借款人無法核對。
老吳夫婦與貸款人交通銀行蘭州銀安路支行、天鵝湖支行分別簽訂《“得利寶”理財產品質押借款合同》,其中有手寫內容約定:“本合同約定客戶不得提前終止,到期可以續貸利率8%。我行可根據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全程監控,特此約定,合同到期日2021年9月20日。”有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處加蓋交通銀行支行的條形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處劉泉簽名。
劉泉陳述前述合同實際并未向交通銀行備案,加蓋公章亦非交通銀行合同專用章,合同載明金額實際為合同簽訂時出借后借款人未還借款本息合計金額。
2021年12月29日,劉泉填寫辭職申請表,離職原因說明為“本人因個人家庭原因提出離職申請”,2021年12月30日,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同意。2022年1月7日,劉泉填寫離職審批表中,審計監督部意見一欄中負有高風險資產責任是否已認定、離任、離職審計是否已辦結處簽字為“無需認定”,人資部經辦審核意見為“該員工為沃德客戶經理,已完成脫密,無需提交黨委會,請領導審批。”
2022年8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吳女士找劉泉核對轉出款項時,劉泉認可涉案轉出金額系其轉出用于對外放貸后部分款項未收回,導致原告損失。庭審中,劉泉陳述向案外人放貸借款并未經過銀行審核,與銀行業務無關,原告對劉泉信息不知情,借貸人均是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因資質等原因無法貸款的客戶。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中,第三人劉泉利用原告的信任,通過與原告簽訂虛假理財產品質押借款合同,將其經手的客戶資金轉入案外人賬戶用于對外放貸,造成原告大額資金實際無法歸還的結果。這些行為均是利用其在銀行經手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實施的,屬于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2月28日,法院駁回老吳夫婦的起訴。
除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老吳夫婦還將此事向甘肅銀監局進行舉報。此前,老吳夫婦收到了落款時間為3月24日的《甘肅銀保監局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部分受理類)》。告知書中提到:該局已受理舉報人所述交通銀行天鵝湖支行前行長挪用您存款的事項。對于賠償事宜,請舉報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2023年6月20日,甘肅銀保監局作出的一份《甘肅銀保監局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顯示,關于老吳夫婦來信舉報交通銀行劉泉挪用他們賬戶存款的問題,經核查,交通銀行西固支行負責人在2021年12月10日向舉報人短信告知劉泉即將離職;舉報人所購買的理財產品款項及收益均按約定返還兩人賬戶;在舉報信中提到的舉報人二人的賬戶向其他人員(朱敏、王繼德、賈一凡等)的轉賬是通過網上銀行和個人網銀轉賬,暫未發現劉泉挪用賬戶存款資金的證據;經查詢交通銀行理財質押業務,舉報人主動補充的《“得利寶”理財產品質押合同》反映的信貸關系并未發生。
上述《意見書》中還提到,舉報人所反映的劉泉有關情況已由公安機關立案,該局繼續督促交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的偵辦工作。吳女士表示,此前舉報時與劉泉、銀行人員的錄音等證據并未交由銀監局,他們將拿著新的證據材料再次對劉泉挪用一事進行舉報,希望甘肅銀保監局徹查此事。近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相關負責人,對方暫未接受采訪。
吳女士講述,因為這筆錢款一直無法要回,她的母親老劉因此事長期郁郁寡歡。此事也導致她家中經濟困難,只能“借款請律師維權”。
(文中姓名老吳、老劉、吳女士皆為化名)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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