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蘭蘭建言《金融穩定法》:應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金融科技兩方面問題加強回應

陳蘭蘭建言《金融穩定法》:應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金融科技兩方面問題加強回應
2022年04月26日 13:42 21世紀經濟報道

  南方財經全媒體見習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4月20日下午,由21 世紀經濟報道、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主辦,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仲裁專業委員會支持的《金融穩定法》專題研討會在京舉辦。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副研究員陳蘭蘭于線上參與了研討。

  4月6日,央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并公開征求意見。陳蘭蘭認為,《金融穩定法》對于兩方面問題回應不足,一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二是金融科技。

  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方面,陳蘭蘭表示,早在2013年,央行就發布了關于實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有關事項的通知,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分為五類,后續銀保監會還納入了征信系統。雖然此次《金融穩定法》確實提及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但相關方面風險應當如何應對,是否與金融機構風險同等對待,并沒有得到明確。

  陳蘭蘭指出,當前我國擁有非常廣泛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以上海清算所為例,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G20峰會提出將場外衍生品在場內交易和清算,因此上清所作為集中清算機構面臨著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兩類風險,也有因此而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因此,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金融機構一樣,也有恢復處置和救助的問題。又如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事實上具有反制裁功能,如何保證這一系統的金融穩定,也未在法律中得到體現。

  陳蘭蘭認為,前述這些問題《金融穩定法》應當有所回應,如果不能回應,也應當考慮授權相關立法進行規定。陳蘭蘭表示,當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立法方面尚不完善,可以借《金融穩定法》出臺契機進一步加以明確和完善。

  在金融科技方面,陳蘭蘭認為,金融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覆蓋了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具有重疊關系,那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否屬于《金融穩定法》規定的范圍,應當進一步加以明確。此外還有金融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出境的問題,重要數據被泄露或者竊取,是否在金融穩定關注范疇內,《金融穩定法》是否可以有所提及,或者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加以明確。總體來看,陳蘭蘭認為目前推出的法案中,對于金融科技的回應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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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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