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2.5億存款,銀行是否有責?

消失的2.5億存款,銀行是否有責?
2022年03月18日 21:20 新京報

  一位金融業人士分析稱,28位儲戶購買了2.5億元的大額存單,每位儲戶投資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已經不是普通的存款客戶,可以比肩私人銀行客戶。

  近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的話題沖上熱搜。3月18日,工行南寧分行在官微“廣西工行宣傳”發布公告回應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指梁建紅)系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絕不姑息,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存在銀行的錢也會丟嗎?”“個人有這么大的本事?”部分網友評論稱。貝殼財經記者據華夏時報報道及公開的裁判文書梳理了解到,此案中的“存款”準確來說是大額存單,工行南寧分行前高管梁某從2018年起,以“額外補貼利息”等為誘餌先后吸引28名儲戶買入大額存單,而后用假存單掉包,至2019年5月梁某助理向警方自首,他們掉包走的金額合計超2.5億元。梁某于2021年11月被判無期。

  受害儲戶認為,梁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銀行也應該承擔責任。不過梁某被判無期時的罪名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而非最初被拘留時的“職務侵占罪”(由南寧法院網的開庭記錄佐證)。

  銀行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責任?受訪律師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從民事上講,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于儲戶是否能夠獲得賠償,要看具體的證據,以及法院判決。一位金融業人員提示,客戶購買銀行產品還要以合同為準,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護,不要信、不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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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前高管偽造大額存單

  “掉包”2.5億資金

  據華夏時報報道及多份公開裁判文書,可以梳理出上述大額存單被掉包事件的脈絡:2017年8月起,梁某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2018年初,梁某因自身對外許諾高額利息,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竊取客戶資金的想法,手段是偽造大額存單替換真實存單,再以代辦取款方式取走客戶現金。

  據裁判文書披露,梁某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再支付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梁某等人還通過設置“額外要求”,獲取了客戶密碼和身份證等關鍵要素。他們提出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還要滿足四點“額外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梁建紅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并且三方都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后,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后,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梁建紅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戶身份。

  據裁判文書披露,而后證實,所謂“企業方”其實是梁某下屬時某假扮。

  還讓受害儲戶沒有想到的是,錢款存入銀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某等人乘其不備調換成了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然后讓人攜帶客戶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柜臺,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戶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某控制的賬戶。

▲圖/南寧法院網披露的關于梁建紅案的開庭記錄▲圖/南寧法院網披露的關于梁建紅案的開庭記錄

  2019年5月,時某向警方自首,該事件才東窗事發。2019年6月,梁某被逮捕。經鑒定,通過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竊取28人存單款共計2.53億元。

  2021年11月,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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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是否有責?

  目前事件的一個爭議點在于,受害儲戶認為,梁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銀行也應該承擔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于2019年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涉及到案件定性,法庭判決是很嚴謹的。”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杰對記者表示。

  在3月18日的回應中,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這幾項罪名有何區別?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向記者介紹稱,如果定職務侵占罪,說明行為人是利用職務之便,涉嫌侵占本單位(銀行)的財產,而不是侵占客戶的財產;定盜竊罪或詐騙罪,說明行為人是盜竊或騙取的是公私財產,既有可能是盜竊銀行的資金,也有可能是盜竊客戶資金;定偽造金融票證罪,說明行為人采取了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于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這幾個罪名性質不同,量刑上有差異。

  “這個案件中,客戶的資金損失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銀行管理、制度出了漏洞;二是這個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三是部分儲戶因高回報誘惑,防范不嚴,可謂多因一果。”王德怡進一步稱。在民事上,梁某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他表示,鑒于梁某的身份是銀行高管,且多筆交易均發生在銀行柜臺,具體經手人員亦為銀行員工,相關的格式文本、印鑒均與銀行作業規定相符,這種情況下,客戶和銀行作為金融合同的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宜對客戶課以過高注意義務。

  王德怡認為,從民事上講,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于儲戶是否能夠獲得賠償,要看具體的證據,以及當地法院的司法處理態度。

  此前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梁某原所屬單位(工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受訪律師均表示,現在刑事案件審結了,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還是有機會到法院通過訴訟裁決。

  一位金融業人士分析稱,28位儲戶購買了2.5億元的大額存單,每位儲戶投資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已經不是普通的存款客戶,可以比肩私人銀行客戶。貝殼財經記者從裁判文書中查閱到的一位儲戶投資本金,就達700萬元。

  “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投資的本金多,一般產品收益率也更高,儲戶可能混淆了。但應該注意,符合高門檻、高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還是按合同為主,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護,不要信、也不要簽。”該人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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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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