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將設定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上限,27家銀行將受到統一管理
來源:廣州日報
為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記者從人民銀行官網獲悉,人民銀行、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此次《規定》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同時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一管理。
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
據了解,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為,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中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明顯上升?,F行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本外幣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于“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規定》指出,在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上,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
貸款提供方式上,允許境內銀行根據辦理境外貸款需要,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于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
此外,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并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貸款利率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貸款用途方面,《規定》明確,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不得用于證券投資、不得用于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境外貸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設置境外貸款余額上限
《規定》也首次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周期管理。
具體來看,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余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
對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對于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余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蘇)以及3家外資行(匯豐、花旗、渣打)中國區銀行。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楚涵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龍嘉麗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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