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智
屢禁不止!又出現銀行員工挪用客戶資金用于網絡賭博的情況。在此次案件中,當事人還利用被害人對其具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錯誤認識,虛構可以辦理銀行的免息貸款等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29萬余元。
最終,當事人因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被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且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因發生員工挪用資金案件
昆侖銀行分支行合計被罰66萬
9月18日,根據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官網顯示,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因瞞報涉刑案件,中國銀保監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決定對其處以四十五萬元罰款。此外,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因內部管理不到位,致使發生員工挪用資金案件,克拉瑪依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相關負責人被警告并處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王某祁因詐騙、挪用客戶資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90后銀行員工先后騙取229萬余元
部分資金用于網絡賭博
基金君發現,由上述罰單還牽扯出一起詐騙案件。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當事人王某祁為“90后”,原為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區分行勝利路支行員工。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據了解,在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祁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通過虛構能夠幫助購買銀行內部高額理財產品、辦理銀行免息貸款等方式,先后騙取多位被害人合計229.9502萬元人民幣。
其中,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轉讓理財產品、投資平安陸金所理財、朋友住院用錢等為由,騙取被害人秦某41.7825萬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被害人薛某及其親友91.8494萬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被害人范某73.425萬元;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幫助辦理免息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22.8933萬元。
此外,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祁利用其擔任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綜合柜臺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將在該行辦理轉賬支票業務的客戶資金約37.69萬元轉入其丈夫李某某的昆侖銀行卡中,后經多次轉賬,將其中29.15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祁向其單位負責人投案,后其家人向該行退賠現金37.69萬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祁因上述詐騙事實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因構成詐騙罪、挪用資金罪
當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2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用于網絡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鑒于被告人王某祁因詐騙事實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是坦白;被告人王某祁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前已向單位領導陳述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構成自首;積極向其單位退賠全部款項,被告人針對詐騙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考慮被告人多次實施詐騙,且未能退賠被害人損失,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
綜上依法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二、責令被告人王某祁向被害人秦某退賠人民幣417825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親友退賠人民幣918494元;向被害人范某退賠人民幣734250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228933元;三、犯罪工具蘋果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祁不服,提出上訴稱:本案案情未被審清,涉案金額核算有無,減輕情節認定有誤。理由為:1.罪名認定不清,因以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論處,不應以詐騙罪判處;2.涉案金額有誤;3.全案自首未認定;4.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王某祁犯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祁利用了被害人對其具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錯誤認識,虛構可以幫助被害人購買到銀行內部的高額理財產品或可以辦理銀行的免息貸款等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投入網絡平臺進行賭博,共計22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詐騙罪正確。
上訴人王某祁實施的犯罪行為,客觀上與其在銀行所從事的綜合業務崗位職務沒有關系,并不是利用其自身職務或崗位上的地位或權利,不是通過主管、管理、保管等等職務行為騙取被害人財物,上訴人對于罪名認定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自首理由,經查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對于上訴人和辯護人所提出的其他的理由和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王薇祁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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