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明星代言金融產品要當心,這些人已踩雷!監管發風險提示:不可盲信明星代言,要防范金融陷阱
明星代言金融產品要小心,金融消費者更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切實防范金融陷阱。
4月22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1年第二期風險提示,提醒金融消費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實防范金融陷阱。
銀保監會表示,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對承諾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近年來,隨著P2P頻繁暴雷,眾多曾為P2P產品代言的明星也成為輿論焦點。關于明星要不要為代言的P2P產品負責、要不要參與賠償的問題亦爭論不休。銀保監會此次強調,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監管細數明星代言金融產品五大常見模式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互聯網平臺及理財投資產品層出不窮,一些機構邀請明星代言推廣或站臺,存在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誤導性宣傳等問題,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表示,目前,明星為各類互聯網平臺或金融產品代言種類繁多,常見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種:
一是為P2P平臺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臺爆雷,導致參與者資金受損。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如“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已導致萬余名投資者遭受資金損失。
三是為互聯網金融平臺代言。網絡平臺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風險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問題,消費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風險告知事項。
四是為金融產品、平臺站臺。如“泛亞有色”曾邀請某學者出席活動,利用名人光環對公眾造成消費誤導。
五是為銀行保險機構某類產品或整體品牌代言。如明星擔任銀行信用卡推廣大使或宣傳大使。
此外,銀保監會提出,部分粉絲無底線追星,為明星集資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導致一些集資亂象。還有的利用名人效應過度營銷宣傳誘導過度消費和超前消費,有可能引發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問題。
銀保監會強調,代言人和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依法合規履行責任。一方面,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切實規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
另一方面,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不可盲信明星代言,“點名”青少年要小心
針對上述亂象,銀保監會提醒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金融消費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實防范金融陷阱。
所謂的“三看一防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
銀保監會提醒,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二是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
“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銀保監會強調。
三是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并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四是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
銀保監會強調,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
三方面做好P2P存量風險處置工作
近年來,隨著P2P頻繁暴雷,眾多曾為P2P產品代言的明星也成為輿論焦點,朗朗、唐嫣、汪涵、杜海濤等明星都曾“踩雷”P2P代言。關于明星要不要為其代言的P2P產品負責、要不要參與賠償的問題亦爭論不休。
據多家媒體此前報道,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在“騰訊新聞相關話題”上表示,從法律責任層面上,有兩個方面。
其一,受害人購買或消費的產品(包括金融產品)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本身若存在欺詐,受害者無疑應從刑事制裁,行政監管,民事索賠三方面追責,本身若不存在欺詐,則依據去剛性兌付的原則,只能清算該公司既有資產乃至破產。
其二,相關產品有明星代言的,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看一看有無虛假廣告宣傳,有無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在其能力所及范圍而言,如代理的產品是否是合法批準的產品等),如果無,則明星代言后并不承擔責任,如果有,則要看虛假廣告的侵權程度,決定其是否應承擔退出代言費等責任。
今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公告稱,部分網貸機構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告強調,自即日起,請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盡快聯系該中心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并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近日銀保監會2021年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P2P在營機構實現了清零,也就是說P2P機構已經停止開展新的網貸業務,存量風險得到有序壓降。后續主要是做好存量風險處置工作,下一步將從幾個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正常退出機構風險化解的力度。首先,加強監測,防止存量機構出現違規展業的情況。其次,創新工作方法,加大資產處置的力度,綜合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出借人的清償率,特別要壓實各大網貸平臺主體責任。同時,我們正在加快推動更多網貸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
二是依法加快刑事立案的機構資產處置的力度,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大涉案資產追繳處置的統籌力度,提升案件偵辦和審判的效率,做到陽光辦案,積極地回應出借人的關切。
三是著力健全網貸風險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方面對存量的退出機構加強監測,同時防止新出現P2P類似的機構。另一方面,在立法層面,有關部門正在推動相關的立法,比如推動《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條例》盡快出臺,去年11月份也公布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法規、規章將盡快出臺,從制度建設方面不斷健全監管長效機制。
責任編輯: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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