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做夢也沒有想到,2021年牛年春節,她會在鐵窗里度過。
跟她一樣悔恨無比的,還有佳佳和思思。
來到深圳工作沒多久的婷婷、佳佳、思思,都是從高校畢業后的95后年輕人。三位佳麗二十歲出頭,正值妙齡。其中,婷婷年齡稍大點,剛新婚不久,佳佳和思思均未婚。她們仨在不同的公司上班,工作都順風順水,日子雖然過得平淡,但也算充實。
前不久,她們三人突然身陷囹圄。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
2020年初的一天晚上,婷婷的丈夫很神秘地跟她說,有一個十分簡單快捷的來錢方法。婷婷眼前一亮,饒有興趣地詢問是什么方法。
“只要把銀行卡和手機卡賣給別人,就可以賺點錢。我有渠道。”見婷婷有點猶豫,丈夫又勸說,“反正有些銀行卡自從辦了后也基本沒使用,放在那里也是閑著。”
婷婷想了想,覺得丈夫說的有道理,賺點小錢補貼一下家用也好。于是把平時很少使用的兩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交給了丈夫,買主阿輝給了他們2000元。聽丈夫說,阿輝買這些卡的用途主要是幫國外的賭博公司轉賬。
“這來錢方法,真的不用什么成本啊。”不過婷婷也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但她又琢磨,反正自己只是賣了銀行卡而已,又沒有直接參加非法轉賬活動,應該追不到自己頭上來。這樣想著,心便安了下來。
嘗到甜頭的婷婷后來又陸續新辦了兩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賣了2000元。
02
好運來了,真是擋都擋不住。
2020年6月的一天,買主阿輝主動聯系婷婷,說只要幫忙介紹別人賣卡給他,每介紹一人賣卡成功,就給婷婷500元傭金。
婷婷聽了,這可是無本買賣啊!便毫不猶豫地應承了下來。
婷婷把自己的親戚、朋友和熟人在腦海中逐個過濾了一遍,覺得朋友佳佳的經濟條件稍微差點,應該可以說動她。
果不其然,佳佳同意了。她剛好手頭有點緊,便把自己名下的一張閑置銀行卡委托給婷婷賣了,獲得1000元。“這錢來得也太容易了”,拿到錢的佳佳一邊感謝婷婷的介紹,一邊流露出喜悅之情。
由于阿輝在用卡過程中輸錯了密碼,銀行卡被鎖住。佳佳第二天去銀行修改了密碼,并前往阿輝所在酒店客房協助操作,因為轉賬系統需要進行人臉識別。
這次介紹成功,阿輝兌現承諾,給了婷婷500元的傭金。
03
好的東西要跟朋友分享,更何況這么好的“發財之道”。婷婷跟佳佳說,你也可以學我,介紹別人賣銀行卡,從中賺取傭金改善生活,既操作簡單,又來錢快,何樂而不為?
佳佳深以為然。2020年7月初,她找到了好朋友思思。
剛開始,思思有點猶豫,她覺得買主應該是利用別人的銀行卡來從事非法活動,不然他們自己去辦銀行卡又不是什么難事,何必買別人的呢。
佳佳見狀,要思思打消顧慮,買家生意做得大,資金周轉需求也大,但每天銀行轉賬有額度限制,買銀行卡只是用來轉轉賬而已,沒有什么風險。佳佳想了想,也對,反正自己沒有參與他們的具體轉賬,只是賣張銀行卡而已,而且考慮到自己工資確實不高,決定跟著佳佳搞點“副業”,掙點小錢。
于是,思思去銀行新辦了一張銀行卡和U盾。佳佳輕車熟路地帶著思思找到阿輝,辦妥了賣卡交易,思思獲得1200元,佳佳獲得傭金500元。
在隨后的日子里,思思偶爾也去阿輝那里幫忙進行人臉識別。但是,她的心里總是莫名地忐忑不安。
04
該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
2020年9月底,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阿輝團伙被公安機關查處,佳佳、思思也被抓獲歸案。10月初,婷婷主動投案。
經查,婷婷三人賣出的個人銀行卡,被犯罪團伙非法利用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查實的經過她們銀行卡的涉案詐騙款項金額近100萬元。她們三人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所需銀行賬戶,并提供人臉識別、支付驗證等幫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婷婷、佳佳、思思均選擇了認罪認罰。深檢君的小伙伴羅湖區檢察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婷婷等三人提起公訴。
2021年春節前夕,法院一審判處婷婷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佳佳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判處思思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三名被告人違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繳。
婷婷的丈夫和阿輝另案處理。
05
有人說,發不義之財的方法,都寫在刑法里。此言一點不假。
觸犯刑律,有時就在一念之間。為了區區幾千元甚至一千元,本案中的婷婷、佳佳、思思竟然給犯罪分子提供幫助,到頭來換來幾個月的牢獄之災,又是何苦呢?從另一個側面看,她們都受過高等教育,難道沒有一點起碼的法律觀念么?當然不是。她們所缺乏的,是對于非法利益的“免疫力”。僅僅因為貪圖一點蠅頭小利,不但丟了工作,留了案底,還給家人帶來了影響和傷痛,太不值得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當今法治時代,只有守好自己的底線,才能在各類誘惑面前從容淡定。但愿婷婷、佳佳、思思們能從中汲取深刻教訓,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做尊法、學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相關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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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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