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第一貪:賴小民上訴因何失敗?二審維持死刑
來源:財經五月花
文:唐郡 俞燕
—摘 要—
二審裁定中,天津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建國以來金融貪腐第一案”二審宣判,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99.HK,下稱中國華融)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上訴失敗,二審維持死刑。
今年1月5日,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中院)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華融)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一審結果公開宣判。
天津中院審理查明,賴小民犯有受賄、貪污、重婚罪,其中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貪污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重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財經》記者了解,從1991年至2015年8月,在我國法院對省部級以上高官因受賄罪判處死刑的28起案件中,有4起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余24起均被判處死緩。最近幾年,僅2018年,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其受賄金額為10.4億元,遠小于賴小民受賄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其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賴小民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高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1月21日,天津高院二審公開宣判。二審裁定中,天津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2018年,賴小民被“雙開”時,中紀委用詞亦空前嚴厲。公告稱,賴小民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等問題,并稱其“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于被‘圍獵’”,且“群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多位業內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賴小民獲死刑并不意外。
近年來,金融領域反腐力度持續加碼,賴小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在該案宣判后不到2天,國家開發銀行(下稱“國開行”) 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以受賄罪被判處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悉,胡受賄金額共計折合人民幣8552萬余元,創下副部級金融高層受賄的新紀錄。
賴小民案一審公開宣判后,從銀保監會到中國華融,均專門召開會議進行反思。銀保監會強調,賴小民案件深刻警示,金融領域反腐敗斗爭和銀保監會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復雜,未來將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1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賴小民案以案促改工作啟示》。文章指出,賴小民案集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金融亂象和金融腐敗疊加于一體,呈現復雜多樣的形態和特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表示,將推動金融監管部門、國有金融機構等以案為鑒、舉一反三,堅決遏制金融領域腐敗發生。同時,重點督促案發單位華融公司及其上級單位銀保監會黨委壓實整改主體責任,推動銀保監會系統整改工作深入開展。
受賄17.88億元獲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維權)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系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玲律師告訴《財經》記者,從1991年至2015年8月,在我國法院對省部級以上高官因受賄罪判處死刑的28起案件中,有4起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余24起均被判處死緩。而在2010年,我國共有12名省部級官員因受賄被判刑,其中8人被判處死緩。
據她介紹,貪污、受賄判處死刑的四個條件是:數額、情節、社會影響、損失。
“依據我國刑法及兩高司法解釋《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如果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2018年,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中,張中生索取、收受賄賂10.4億元,遠少于賴小民案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22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九年華融路
淪為金融第一貪
央視反腐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曾披露賴小民貪腐的部分細節。
專案組調查發現,賴小民在北京某小區一處房屋的多個保險柜中藏匿現金2億多元。為逃避調查,賴小民要求行賄人用現金交付,收錢后他自己開車來這處房子,親手放到保險柜里,路上還會特意多繞幾圈,以防有人跟蹤。他和一些關系密切的知情人之間,管這處房屋叫做“超市”。
據此前報道,這筆現金約2.7億元,重量約為3噸。除現金外,賴小民還收受大量房產、名車、名表、黃金、字畫等,不少人用“瘋狂”二字形容其斂財行為。坊間一度流傳著賴小民的三個“100”:100多套房,100多個關系人,100多個情人。
“我們也曾經辦過多件金融領域的案件,但是都不像賴小民事后查清的違紀違法的這種數額、危害程度、犯罪手段,都是觸目驚心,讓人瞠目結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干部監督室副主任陳清浦在《國家監察》中感嘆。
賴小民案是建國以來金融系統貪腐金額最大的案件,被稱為“建國以來金融貪腐第一案”,而賴本人也被冠以“金融第一貪”之名。
根據調查結果,賴小民的貪腐行為主要發生于任職中國華融期間。2009年1月,賴小民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調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前身,下稱“華融資產”)黨委副書記、總裁。
華融資產成立于1999年,是為對口接收處置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而成立的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并稱四大AMC。
賴小民到任時,華融資產成立已有十年,凈資產只有156億元。連年虧損,利潤都不夠支付全公司工資。華融處理完從工商銀行剝離的6800億元不良資產的同時,面臨著十年存續期大限之后何去何從的命運抉擇。
按賴小民后來的說法,“根本沒想到自己會到華融工作”。上任伊始,賴小民要求把“中國華融”的名字叫起來,因為“社會上叫華融的公司很多,但國字頭‘中國華融’僅此一家”。
賴小民治下的華融資產采取了激進擴張策略。2009年與湖南省合作重組設立華融湘江銀行,拿到銀行牌照;與重慶市合作組建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拿下PE牌照;與海南省合作成立華融期貨公司,獲得期貨牌照;組建華融(香港)國際控股公司,為拓展全球投融資業務、直通國際資本市場建立了橋頭堡。一個全能型資產管理公司儼然成型。
據《國家監察》披露,賴小民激進經營,急速擴張,開設幾十家子公司、分公司,迅速將華融發展成擁有銀行、證券、信托、投資、期貨、金融服務等全牌照的金融集團,嚴重偏離主業,甚至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
2012年,賴小民出任華融資產黨委書記和董事長,隨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獲批改制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后,華融赴港上市,公司簡稱就叫“中國華融”。截至當年末,中國華融資產已高達8665億元。
“他往上升的話肯定需要業績,他不會考慮長期的風險會怎么樣,只要你第一時間把規模給我做出來,把短期利潤給我實現出來,至于這個項目三年、五年之后出現風險,他不管的。”華融國際原總經理白天輝坦言。為了追求短期利益,中國華融不得不將資金投入房地產、股票等相對高風險的項目。
冒險追求政績的同時,賴小民也不忘個人利益。在中國華融內部,有個人人皆知的“36局”。36是江西省行政區劃代碼,而賴小民正好是江西人,所謂“36局”指的就是賴小民的江西老鄉圈。
據悉,華融內部從管理層到食堂大廚,很多崗位他都安排了自己老鄉圈的人。中國華融內部,沒有“36局”的關系很難獲得職務升遷。對此,白天輝直言:“基本都是他的老鄉。所以個人色彩很濃,并且他也不掩飾自己這種獨斷專橫,很享受這種被人捧著,被人推崇的這種感覺。”
在賴小民直接干預下,中國華融向與他存在利益輸送關系的私營企業提供了大量資金。其中,同為“36局”中人的寧夏天元錳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賈天將,前A股上市公司中弘股份實控人王永紅都曾得到賴小民的大力資助。賴小民落馬后,賈天將曾長時間配合調查,一度消失在公眾視野,回歸后主動退出與華融的合資公司;王永紅在賴小民落馬前已出逃海外,2019年歸案,中弘股份則在2018年底因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1元被強制退市。
此外,賴小民曾頻繁出入香港,與一些內地在港的私企老板們過從甚密,在私企老板圈里,他又有“香港財神爺”之稱。
華融巨變
2018年4月17日,中紀委監察網站宣布賴小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賴小民由此落馬,留下一個資產規模已經膨脹至1.87萬億元,資產負債率超過90%的中國華融。
賴小民案發后,華融內部曾多次召開黨建會議,反思“賴小民流毒危害”,華融系三大核心公司中國華融(2799.HK)、華融金控(0993.HK)、華融投資股份(2277.HK)高管頻繁換血。
2018年11月1日,華融金控公告,王強辭任公司執行董事及主席職務;2018年11月16日,華融金控公告,牛少鋒辭任公司執行董事及副行政總裁職務;2018年11月27日,華融投資股份公告,秦嶺辭任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同日,中國華融公告,王利華辭去公司執行董事、副總裁等系列職務,副總裁熊丘谷和總裁助理楊國兵同時辭任,三人均為江西籍。
繼賴小民后,不少華融系高管也先后落馬。
2019年1月,華融置業原董事長汪平華、華融國際控股原總經理白天輝、華融國際控股原副總經理郭金童、華融貴陽置業原副總經理趙子春四人因涉嫌受賄被捕;8月,華融投資股份原董事長秦嶺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天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交天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0年6月,中紀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李艷茹披露,華融系前高管楊弘煒、冉曉明涉賴小民案被查。
賴小民落馬疊加宏觀經濟去杠桿影響,賴小民時代激進擴張埋下的隱患逐漸開始暴露。據《財經》記者了解,僅2018年,中國華融旗下華融證券就踩雷了*ST保千、天潤數娛、*ST天馬(維權)、神霧集團、哈爾濱工大集團等知名問題公司,當年業績大幅下滑。
2018年,華融系三家上市公司業績同時下滑,其中華融投資股份錄得凈利潤虧損14.82億港元,同比下滑近250%。
新一屆領導班子開始反思賴小民時代的粗放發展模式,中國華融就此走上規模瘦身,回歸不良資產主業的道路。
一方面,中國華融開始聚焦不良資產處置主業。2017年-2019年,公司不良資產業務收入占總營收比重從53.8%上升至62.0%。
另一方面,中國華融開始清理賴小民時代遺產,整合剝離非主營業務。2020年4月,中國華融公告,為整合附屬公司,其全資附屬公司華融致遠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將其持有的華融華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1%的股份轉讓;5月,中國華融公開轉讓所持華融昆侖青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11月,中國華融旗下兩家上市子公司華融金控和華融投資股份宣布完成整合,華融金控向華融投資股份全體股東提出有條件股份交換要約,后者私有化退市。
從財務數據來看,截至2020年6月末,中國華融三大業務分部中,資產管理和投資分部收入為45.39億元,同比下降41.0%,是其業務規模下降最迅速的業務分部。該分部收入占公司總營收的比重為9.94%,較2017年末的25.36%大幅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0年6月末,中國華融總資產1.73萬億元,較2017年底下降7.41%。同時,其資產負債率仍高達90.30%。華融瘦身仍在路上。
金融反腐仍在路上
賴小民案宣判不到兩天,金融業另一樁貪腐大案——國開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受賄案,亦已塵埃落定。
據央視新聞報道,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胡懷邦受賄案,胡懷邦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胡懷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獲取銀行貸款、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52萬余元。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胡懷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胡懷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時年66歲的胡懷邦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近年來,隨著金融反腐力度持續加大,一批金融領域腐敗大案相繼浮出水面,賴小民案、胡懷邦案均是其中典型。
近日,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一篇由張琰撰寫的文章指出,根據2020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案例,被查處的金融領域貪腐案,有幾個方面的特點,其中之一是銀行高管利用信貸審批權謀取私利,銀行客戶與銀行高管形成“圍獵”與被“圍獵”的利益鏈條,而銀行最核心的權力——授信審批,成為權錢交易市場上的“商品”。
2021年開年不到半個月,已有至少5名金融系統干部接受審查,或被處分、判刑。1月4日,國家開發銀行湖北分行原副行長楊德高被開除黨籍;1月12日,山西銀保監局二級巡視員楊慶和接受審查調查;1月1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條線風險巡回工作組組長馮增兵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外,原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翟家峰、辦公室副主任馬駿君因貪污、受賄于近日雙雙獲刑。其中,翟家峰利用擔任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4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賴小民案宣判后,銀保監會黨委召開專題黨委會議,通報討論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一審判決。會議認為,賴小民案件的發生并不是偶然的,除了其個人放松思想改造和無視法紀約束之外,其原工作單位黨組織和上級黨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同時強調,賴小民案件深刻警示,金融領域反腐敗斗爭和銀保監會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復雜。未來將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賴小民案傳遞了一個信號,更嚴了。”賴小民案宣判后,劉玲律師對《財經》記者說道。
(作者為《財經》記者)
題圖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責任編輯:戴菁菁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