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罰款100萬元警示銀行重視個人信息
來源:經濟參考報
8月5日,上海銀保監局披露的兩張罰單顯示,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和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分別被罰100萬元,違規案由涉及客戶個人信息保護、催收、資信調查等。具體來看,在交行方面,2019年6月,信用卡中心對某客戶個人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2019年5月、7月,該中心對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嚴重不審慎。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在2019年7月對某客戶個人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
信息時代,人們辦理事項時均需要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否則就無法順利辦成事項。同時,根據有關規定,收集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因為,個人信息既是財富,更關乎個人隱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特別是,個人信息一旦被出售或泄露,就不可能再恢復到之前的隱秘狀態,即信息泄露將會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
因而,收集個人信息的機關必須盡到高度的保護義務,防止信息被泄露、被竊取,更不得主動泄露個人信息。尤其作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本來就是安全與信用的象征。如果其不注重保護個人信息,甚至故意泄露這些信息,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從事違規活動的話,既嚴重侵害客戶的合法權益,更會引發公眾對其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的合理懷疑,甚至引發公眾對整個行業的質疑。
我國對個人信息尤其是財產信息的保護較為嚴格。如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即可構成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達到25條即可構成犯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侵犯個人信息的,可處50萬元罰款。根據《網絡安全法》,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可處100萬元罰款。
因此,涉事金融機構被處以100萬元罰款,可謂“罰當其罪”。但愿監管部門以強力的執法態勢處理類似行為,進而警示金融機構像保護存款那樣保護個人信息,讓人們少些隱私被窺探的不安。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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