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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1說案丨“個人征信查出4000萬貸款擔保”:當事方和解,還有3點法律問題需要分析
作者:辛繼召 宋豆豆
某女士查征信發現自己背負4000萬貸款擔保,有了下文。(詳情見報道《網友稱個人征信查出4000萬貸款擔保,建行深分回應:同名同姓操作失誤,征信記錄已調整》)
7月10日下午,家住浙江東陽的陳女士(微博號 @Ten想要摘星星)再次發文稱,“下午去查了征信,涉及到我‘被’擔保貸款記錄已經消除。建行的工作人員也再次誠懇道歉,經過核對確實是最后錄入電腦時員工操作失誤,同時也確認了以后對我的征信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對此最終結果滿意。現在征信清白,誤會已消除。“該女士之前的投訴微博已刪除。
此前7日晚,該用戶發帖稱,因買房需要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發現自己在身份證未丟失、今年未出過浙江省、本人不到場的情況下,給深圳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擔保4000萬元。隨后9日晚,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回復21世紀經濟報道稱:“經核實,因貸款保證人與微博投訴客戶同名同姓,我分行員工在提交信息時操作失誤,造成該投訴客戶征信中出現擔保記錄。”
當事雙方已經自行達成和解,但其背后復雜的法律問題仍受熱議。
一是,擔保人有誤信息,是否會導致出現擔責。
一位大行業務人士表示,對公擔保信息有誤的情況極為少見。對公貸款審查比個人貸款嚴格很多,即便貸款公司資質不夠,也不會隨便找人擔保。而且,對公貸款擔保中,個人為公司擔保并不是擔保的主形式,一般只是股東、高管為所在公司附加擔保,無關人員要進行擔保就必須對個人進行資質審查,證明有擔保能力。
對于該筆貸款擔保信息有誤發生的過程,一位建行深圳分行人士告訴記者,該筆貸款擔保發生在今年3月,正值疫情高峰,業務人員普遍加班處理信息。客戶經理在銀行內部系統進行保證合同關聯操作時,發現有4位同名客戶均在該分行辦理過業務,在點擊客戶姓名進行關聯保證人時操作勾選錯行。
一位深圳當地法律人士認為,該筆貸款實際擔保人、法律責任人為深圳的一位同名人士,經辦客戶經理上傳擔保信息時出現了錯誤,該錯誤信息又自動上傳央行征信系統,導致了事件的發生。銀行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擔保法律文件,因此在法律上不會導致其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二是,銀行構成侵權后,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有媒體稱,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陳女士莫名為巨額債務提供擔保,造成陳女士財產損失的,應當由銀行來承擔賠償責任。
若發生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其中,在征信信息方面,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證信信息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建行深圳分行此前也回應記者稱,“我分行已趕赴浙江向客戶當面鄭重道歉。經我分行協調,目前征信記錄已調整,對個人征信無影響。今后,我分行將加強管理,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是,銀行卡“銷戶”后繼續使用,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此前,陳女士對媒體表示,自己曾在多年前讀書時辦理過建設銀行的銀行卡,畢業之后就注銷了,目前名下并無建行卡。但建行的客戶經理在電腦系統錄入時仍使用了其個人信息。
此前有律師稱“用戶注銷銀行卡,代表著用戶與銀行之間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根據央行2007年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于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其中,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上述深圳當地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銀行和客戶間保留交易記錄是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客戶在銀行的開戶資料屬于永久性檔案管理,其交易流水信息定期保管期限30年。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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