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管頻落馬 金融反腐延續
來源:北京商報網
6月10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年初以來已有至少10名銀行高管相繼“落馬”,其中城商行、農商行高管占大多數,高管“落馬”牽出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管理漏洞,也讓其中意向上市的銀行前景堪憂。在分析人士看來,涉事的銀行治理機制都較為薄弱,內部管理較為混亂,未形成有效的治理體系,監管應加大懲治問責的力度,實施巡視巡查常態化機制,提高金融領域反腐質效。
銀行高管密集“落馬”
反腐風暴正在席卷金融行業,一場金融業“不留死角”的全面檢查大幕正在拉開,6月10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年內已有超10名銀行高管相繼“落馬”,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均有涉及。
近一個月的時間內,就有多名銀行高管被調查、判刑。6月9日,繼恒豐銀行首任董事長姜喜運一審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其繼任者蔡國華(港股00370)也站上了“審判臺”。山東省東營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蔡國華案,蔡國華被指控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共五個罪名,涉案金額共約103億元。其中,蔡國華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濫用職權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8.9億余元、涉嫌貪污1022萬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億元用于個人經營、涉嫌受賄11.8億余元(10.7億余元系未遂)、涉嫌違法發放貸款35億元。
而6月3日-5日三天的時間內,多位銀行高管被查或開庭受審。6月5日,安徽懷遠農商行原副行長李路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前一天的6月4日,煙臺銀行原行長、煙臺市再擔保副總經理石學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6月3日,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張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而上個月11日,該行原副行長秦明才因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剛公開宣判,被處以無期徒刑。6月3日同一天,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交通銀行(港股03328)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談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反腐,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表示,金融領域是利益和資源的集中地,腐敗等各類違法違規最易發生,加大反腐勢在必行。加大金融反腐,可以有效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是我國經濟發展與轉型的必然要求。
地方銀行成腐敗高發地
梳理時間線可以看出,密集“落馬”的高管中,地方中小銀行成為重災區。例如,5月底,安徽懷遠農商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顧平以及四川廣漢農商行原黨委副書記邱述源陸續被查。5月12日,兩家農商行高管遭查,黑龍江雞西農商行原副行長陳偉和安徽蚌埠農商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紹新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陳偉為主動投案。4月22日,湖南韶山農商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興隆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4月初,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陳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更早之前的1月2日,長沙銀行原副行長孟鋼因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法發放貸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額財物等行為,最終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在被查案例中,更有銀行前后兩任董事長相繼被查。除上述恒豐銀行姜喜運、蔡國華外,吉林銀行也出現這一情況。5月8日,中國檢察網公布消息,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正廳級)決定逮捕。
據了解,在張寶祥2014年7月至2019年11月擔任吉林銀行董事長期間,吉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自2015年以來逐年上升,由2015年末的1.5%一路攀升至2019年末的4.31%,遠高于銀保監會披露的2019年四季度城商行整體2.32%的不良率。在張寶祥任期內,吉林銀行幾乎每年必提上市目標,不過截至目前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而這并非吉林銀行首次出現高管被調查,該行上一任董事長田學仁也因為貪污受賄而被判處無期徒刑。高管的頻頻落馬,也令吉林銀行上市之路更加舉步維艱,對于高管層被查的影響、不良率如何改善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嘗試聯系吉林銀行進行采訪,但電話并未接通。
從腐敗的風險、嚴重程度來看,地方銀行腐敗的風險更大,工商銀行(港股01398)總行高級風險經理郝志運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對于國有大行來講,中小銀行的公司治理體系不夠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手段滯后,監督監察審計和問責力度不到位等,滋生了部分金融從業人員腐敗現象。
在何南野看來,相比國有行和已經上市的股份制銀行,一些未上市中小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較為薄弱,內部管理較為混亂,未形成有效的治理體系,導致內部高管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
巡查常態化機制堵貪腐漏洞
近年來,銀保監會加大金融領域反腐力度,嚴肅查辦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件,但當前金融領域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6月4日,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嚴厲打擊金融腐敗和違法犯罪。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聚焦金融亂象背后的利益勾結和關系紐帶,重點查處利益輸送、非法獲利、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對破壞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誘發風險事件的,一律嚴懲不貸。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業分析人士直言,金融監管是防范金融腐敗的有效措施,但是并非根本的措施,未來嚴打防腐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規范科學的操作流程,堵住貪腐漏洞;加強常規監管和隨機監管的力度;關注重要崗位、重要人員。
談及對監管政策的建議,何南野表示,未來,監管嚴打反腐,應要求地方各類銀行強化公司治理機制的建設,完善管理體系,加強制約和監督;可積極落實舉報人獎勵制度,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員工積極檢舉內部腐敗。
“監管一方面應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從政策制度上減少金融腐敗的土壤,強化宏觀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抓小抓早、防微杜漸,規范金融體系運行;另一方面要加大懲治問責的力度,實施巡視巡查常態化機制,特別是針對資本市場、中小銀行等易滋生腐敗的領域,提高金融領域反腐的質效。”郝志運如是說道。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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