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卡在北京卻在美國被盜刷 持卡人起訴銀行獲全賠 來源:澎湃新聞
據(jù)澎湃新聞9月16日報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與銀行卡盜刷相關的案件,一審判決銀行向持卡人支付存款損失及利息。
據(jù)海淀法院網(wǎng)9月16日披露的消息,因認為自己持有的銀行借記卡被他人盜刷,持卡人李先生將發(fā)卡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存款損失人民幣54115.11元及利息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銀行向李先生支付54115.11元及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實際賠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原告李先生訴稱,自2006年起他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一直妥善保管并正確使用該銀行卡。2017年3月14日早上,其收到銀行手機提示短信:境外消費授權成功,授權金額為3808.48美元(凍結人民幣26393.91元);隨后又收到銀行另一條手機提示短信:境外消費授權成功,授權金額為4000美元(凍結人民幣27721.20元),而當時李先生身在北京家中,卡就在李先生手中,且沒有任何泄露密碼的過失行為,李先生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遂馬上到最近的ATM機上進行驗證并到派出所報案,同時及時在銀行進行臨時掛失和永久掛失處理以防止損失擴大。2017年3月15日,銀行從李先生賬戶分別扣劃已凍結資金人民幣27721.20元和26393.91元。李先生認為在銀行辦理借記卡,已經(jīng)和銀行形成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未盡到保護李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 因銀行不同意賠償銀行卡全部損失,故訴至法院。
被告銀行辯稱,密碼由李先生完全占有、控制,銀行無法干預李先生對密碼的使用和處分,在發(fā)生交易時,銀行通過后臺交易處理系統(tǒng)履行了審查銀行卡磁條上的信息及密碼正確性的義務并兌付,屬于完全、適當?shù)芈男辛撕贤x務。境外交易需要先進行預授權,需要完成全部交易待持卡人的確認才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根據(jù)李先生的涉案銀行卡明細可知,李先生在日常用卡中頻繁使用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系統(tǒng)進行各種交易,還存在異地交易等情況,因此類第三方支付系統(tǒng)均不屬銀行開辦的業(yè)務,李先生使用支付寶及財付通的時間節(jié)點與爭議交易發(fā)生的時間節(jié)點正好發(fā)生了重合,李先生無法證明爭議交易不是李先生自己使用的。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銀行申請開立相關銀行賬戶,銀行為李先生開立相關賬戶,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銀行作為李先生前述賬戶的開戶行,負有保障李先生賬戶內(nèi)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
本案中,銀行確認涉案兩筆授權交易均發(fā)生在美國,且系通過刷卡方式完成。但李先生在前述授權交易發(fā)生的一個小時內(nèi),即在北京使用涉案銀行卡在ATM機上取出100元,并將涉案銀行卡辦理了臨時掛失,其后,李先生又立即前往派出所進行了報案。綜合北京與美國的空間距離、從涉案交易發(fā)生至李先生使用涉案銀行卡的時間間隔等因素綜合判斷,可以認定涉案交易為偽卡交易。在此情況下,銀行作為李先生涉案銀行卡賬戶的開戶行,其銀行交易系統(tǒng)未能準確識別偽卡,違反了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應對李先生的資金損失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李先生的資金損失數(shù)額,法院認為,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涉案授權交易最終實際劃扣金額為54115.11元,故應當認定李先生因涉案交易產(chǎn)生的資金損失為54115.11元及其利息損失。在此情況下,李先生要求銀行賠償其資金損失54115.11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亦未超出合理范圍,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銀行稱李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及交易密碼的過錯,且非本人使用密碼的情形均構成李先生違約,應由李先生自行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銀行提供的《銀行卡事故查詢清單》等證據(jù)不能證明李先生存在前述過錯。其次,交易密碼作為交易憑證的前提,是該交易系使用真實合法的銀行卡進行,但如前所述,本案所涉兩筆交易均為偽卡交易。綜上所述,銀行的前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銀行稱涉案授權交易需持卡人確認才可進行下一步操作,因此李先生已對涉案交易進行了確認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銀行未就其前述主張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jù)。其次,李先生在涉案授權交易發(fā)生后,款項實際劃轉(zhuǎn)前,就將涉案銀行卡掛失。綜上所述,銀行的前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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