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寶網起訴媒體侵權敗訴 法院判決:正常輿論監督

錢寶網起訴媒體侵權敗訴 法院判決:正常輿論監督
2018年04月09日 19:48 新浪綜合

【金融曝光臺】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買理財遇飛單的案例屢見不鮮,金融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新浪金融曝光臺將履行媒體監督職責,幫助消費者解決金融糾紛。 【黑貓投訴】

  藍鯨  作者 | 陸鵬鵬

  時隔近半年時間,原告上海洋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錢寶網)與被告上海正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終于落下帷幕。

  該案件自立案開始就引起了廣泛關注,直至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發布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上海洋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此次對于媒體的支持,也贏得了外界的高度的評價。同時也引發一系列問題,媒體應該如何與企業打交道,媒體又應該如何正確的行使輿論監督權力?

  錢寶網訴訟被駁回,法院:原告應接受出于正當目的的輿論監督

  2017年10月12日,錢寶網的名譽權糾紛案正式立案審理,原告錢寶網主辦單位起訴緣由為,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互聯網金融電訊”發布標題為《錢寶再被爆料大額資金很難提現甚至被封號,張小雷回應:懸賞十萬人肉你》的文章。

  原告認為,文章內的轉載和分析無事實根據,從而導致錢寶網及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經營信用遭受損害,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在“互聯網金融電訊”微信公眾號及主流媒體上持續十五天發布道歉信,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由此遭受的名譽損失5000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維權支付的公證費1250元、律師費100000元。

  關于原告的訴訟,法院認為,本案焦點一是涉案文章的消息源來自于其他網絡媒體,被告在引用轉載時是否有過錯?二是涉案文章的內容中有無虛構捏造的事實,侮辱誹謗原告,致使原告的名譽受損。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表示,被告對引用的內容未進行實質性修改,也未加入帶有主觀感情色彩的評論,認定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推送涉案文章時基本盡到了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不具有明顯的過錯。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并未能舉證證明涉案文章內容失實且造成了其名譽權受損的事實和后果,故其訴請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洋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903元,由原告上海洋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的最后強調,言論自由、輿論監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原告作為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對社會公眾、企業和其他組織等出于正當目的的網絡評論、輿論監督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

  上被告席已成常態,自媒體當如何自處?

  如今,媒體與企業之間頻頻擦槍走火,被送上被告席也已經變成常態。

  今年3月27日,阿里訴自媒體“金融街偵探”侵權案件在杭州正式開庭。案件由一篇名為《阿里式投資:錘子僥幸生還 有多少創業公司入了這個坑? 》的文章而起,出自野馬財經旗下自媒體“金融街偵探”。

  隨后阿里方面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稱“金融街偵探”所發布文章充滿臆測虛構,對阿里巴巴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索賠100萬,將糾紛置于法律程序。法院并未當庭宣判,結果尚不得而知。

  此前引發業界關注的百度訴自媒體“金融八卦女”侵犯名譽權案一審判決結果已于今年2月底出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金融八卦女”對百度構成名譽侵權,并向百度賠償合理維權支出損失、經濟損失共計173000元。

  據環球網報道,僅2017年,就有小米、萬達、滴滴、阿里巴巴、摩拜等多家公司因侵犯名譽權起訴自媒體。

  隨著自媒體這幾年的野蠻生長,許多報道內容對于企業而言開始走向不利的趨勢,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但結果往往是自媒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告終。

  企業的維權意識在逐步提升,對媒體報道內容的要求也更加嚴格。一些只為吸引流量而不顧事實的自媒體,往往會在這場企業與媒體的較量中敗下陣來。

  對此藍鯨聯系到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他表示類似于錢寶網這樣,企業起訴媒體以失敗告終的案例其實并不多見,但凡企業起訴勝訴的相對較多。許峰強調,這并不是說明媒體處于弱勢一方,很多情況下媒體敗訴的報道往往是寫作內容存在問題。

  輿論監督是媒體的權利,但需客觀公正方能站穩腳跟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企業起訴的過程中,敗訴的往往多為自媒體,究其根本原因是報道內容與事實相悖,所言所語不足以站穩腳跟。

  對于媒體應該如何正確的行使輿論監督權,融媒體專家郭全中對藍鯨表示,這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其核心在于兩點,第一,新聞報道要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客觀的去報道事實真相;第二,要保留好證據,這樣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藍鯨通過查詢發現,對于多數正規媒體來說,所發布的報道客觀公正、有理有據,即便被送上被告席也往往能贏得訴訟。

  據澎湃報道,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一財網刊載了記者胡軍華的文章《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 絕不再犯誓言落空》。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認為該報道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將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及記者胡軍華告上法庭,索賠1.8億元。但隨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康師傅一審敗訴,駁回索賠1.8億請求。

  法院表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另一起案件,2015年11月9日,備受關注的世奢會(北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新京報社系列名譽權糾紛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判決世奢會敗訴,強調新聞媒體有正當進行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權利,并確認了媒體正常行使輿論監督的邊界。

  至此再返回到錢寶網一案,法院同樣明確表示,被告對引用的內容未進行實質性修改,也未加入帶有主觀感情色彩的評論,認定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推送涉案文章時基本盡到了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不具有明顯的過錯。

  對此新媒體研究者魏武揮對藍鯨表示,在媒體與企業打交道的過程中,大部分情況下媒體處于強勢地位。當被問到,媒體應該如何正確的行使輿論監督權力時,魏武揮表示,在報道負面內容時需要做得扎實,不扎實又如何做到輿論監督?

  在西方,新聞媒體一直作為獨立于立法、執法、司法以外的“第四種權力”,通過輿論監督這一利器廣泛地參與社會管理。近年來,隨著我國新聞事業的不斷發展,媒體在社會發展和管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在行使輿論監督權的同時,無論是正規媒體還是自媒體都需要客觀公正,方能讓報道內容站穩腳跟。

  相關報道:錢寶網張小雷案細節:300億無法兌付 為情婦買多套房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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