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顯示,信泰人壽報送的8款疾病保險,條款約定將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現的癥狀體征作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癥狀體征無客觀判定標準,在產品核查中存在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的情況。
此外,銀保監會指出,將持續加大產品核查力度,常規核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并著力針對報備產品違反“負面清單”或歷次問題通報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規范情形的,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
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
人身險部函〔2021〕329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現將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通報如下,請各公司對照問題認真整改,切實提高產品管理水平。
一、產品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產品設計問題。一是長險短做問題。如,橫琴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二是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信泰人壽報送的8款疾病保險,條款約定將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現的癥狀體征作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癥狀體征無客觀判定標準。
(二)產品條款表述問題。一是條款與名稱、精算報告不一致或表述不清。如,三峽人壽、泰康人壽報送的2款疾病保險,保險責任僅含“惡性腫瘤-重度”,與產品名稱不符。陽光人壽報送的4款兩全保險,條款和精算報告表述不一致。平安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中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二是條款表述不嚴謹。如,大家養老的某疾病保險,條款中存在免責約定未區分是否由意外傷害導致的情況。三是條款表述易引起誤解。如,人保壽險某醫療保險,條款中的健康管理服務內容直接引用相關監管規定,存在誤導消費者隱患。平安健康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中的健康優選因子存在混淆費率確定因素與費率浮動的風險。
(三)產品費率厘定問題。產品費率厘定不合理。如,昆侖健康報送的某疾病保險,保險責任為保障糖尿病并發癥,但對身體健康者和糖尿病患者使用統一費率。平安養老報送的某醫療保險,0-50歲使用統一費率。
(四)精算假設問題。產品精算報告中的利潤測試不全面。如,中郵人壽報送的某年金保險、某終身壽險和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假設未體現相關業務結構假設數據。珠江人壽報送的某疾病保險,利潤測試只選取單個模型點,未考慮業務結構影響。
二、短期健康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部分保險公司對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監管規定理解不充分、執行不徹底,存在產品開發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如,三峽人壽、和諧健康報送的4款短期健康保險、弘康人壽報送的某醫療意外保險,條款中關于不保證續保的表述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較為嚴重的誤導隱患。
三、工作要求
近年來,針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開發和管理中的問題,我會已向行業多次印發通報,并于今年年初公布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大部分公司報備產品合規性有所提高,低級錯誤顯著減少,但仍有部分公司把關不嚴,報備產品存在“負面清單”中的問題,新舊重疾定義切換工作不細致、不到位,短期健康保險條款中仍存在表述不合規等問題。
下一步,我會將持續加大產品核查力度,常規核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并著力針對報備產品違反“負面清單”或歷次問題通報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規范情形的,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我會還將通過政策引導等多種形式,壓實公司產品開發管理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公司切實提高產品開發管理能力,不斷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進一步豐富產品供給。
人身保險監管部
2021年7月30日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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