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今報
12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廣西法院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工作情況,并公布4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處理結果。其中一起案件中,首犯謝衛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數罪并罰,獲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218萬元。
廣西依法嚴懲黑惡犯罪,審結多起“軟暴力”違法案件
今年1月至11月,廣西法院一審受理黑惡案件88件418人,審結62件242人,結案率為70.45%;二審受理黑惡案件38件243人,審結35件202人,結案率為92.11%。截至目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進入法院階段的5件涉黑惡案件已全部一審審結。
隨著社會的發展,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形態、方式手段呈現新變化、新特征,一些黑惡勢力披上市場合法經營的外衣,除了以傳統暴力方式外,還采取“軟暴力”繼續在金融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廣西法院直面新形勢新變化,嚴格依法懲處,有效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
今年以來,廣西法院審結了多起此類案件。其中,柳州陳貴華涉黑組織以公司的形式運營,以高息放貸經營或接受他人委托,主要通過貼身跟隨、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方式追債,攫取巨額非法利益;玉林陳立文涉惡團伙則通過“套路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被害人未能償還虛高債務時,通過暴力、“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追索。
審結“五霸”涉黑惡案件22件175人
廣西法院緊盯黑惡勢力犯罪常見多發領域,堅持“抓前端、治未病”。今年5月,廣西法院積極參與開展整治欺壓百姓、侵占集體利益等“村霸”“街霸”“礦霸”“沙霸”“林霸”(簡稱“五霸”)涉黑涉惡問題專項行動,共審結“五霸”涉黑惡案件22件175人。
同時,廣西法院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檢察、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形成“打財斷血”工作合力,全力推進黑惡犯罪案件財產處置工作。自掃黑除惡常態化開展以來至2024年11月30日,廣西法院生效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財產性判項總價值共計45.82億元,執行到位29.59億元。
4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處理結果
01被告人謝衛民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衛民,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2022年3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董京坤,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2021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唐智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2021年11月16日因行賄罪被廣西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其余15名被告人略。
20世紀90年代起至2005年,被告人謝衛民通過與他人開設賭博游戲機店,開設野外賭場,實施非法采礦或到礦上威懾非法礦主獲取非法利益,并不斷結識、招募、發展新的組織成員,籠絡了一批無業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及親屬,逐漸發展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05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謝衛民為樹立在全州縣的威信和獲取更多的違法利益,一邊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占用農用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擴大組織勢力和經濟基礎,獲取巨額的經濟利益,一邊通過腐蝕、拉攏公職人員作為“保護傘”尋求庇護,以此實現排擠同行獲取壟斷地位,擴大其黑社會組織影響力從而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為實施暴力犯罪,組織成員長期持有管制刀具和非法持有槍支,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全州縣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一審、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已生效。主要判項如下:
1.被告人謝衛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八萬元。
2.被告人董京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3.被告人唐智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與龍勝縣人民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4.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四年到三年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義
本案以被告人謝衛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行賄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與其他違法犯罪團伙逞強爭霸,獲取行業壟斷,攫取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持續推動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保持對黑惡犯罪壓倒性態勢,對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作為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02被告人陳貴華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貴華,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辛炬才,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湯劍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侯利習,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13名被告人略。
2011年11月開始,被告人陳貴華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籠絡親友、糾集同道、招聘員工等方式,逐漸聚攏了被告人辛炬才、湯劍平、侯利習等人,逐步建立起以陳貴華為組織、領導者,辛炬才、湯劍平、侯利習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林華勝等13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公司的形式運營,以高息放貸經營及接受他人委托進行非法追債,攫取巨額非法利益。以陳貴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柳州市范圍內充當“地下執法隊”,通過毆打、侮辱、拘禁、跟蹤手段,使用暴力和“軟暴力”追債,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獲利315萬余元。對于獲得的經濟收益,陳貴華以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等方式豢養組織成員,用以開支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費用,從而鞏固組織成員的關系和結構,維持組織運轉。
該組織在柳州市城區范圍內通過毆打、侮辱、拘禁、跟蹤、糾纏、滋擾、威脅等暴力或“軟暴力”方式追債,采取蹲守、砸門、堵鎖眼、噴大字等手段,強行圍堵,闖入被害人公司或者住所,在派出所、法院門口或其他公共場所對被害人進行蹲守、圍堵,強行將被害人控制并帶走,引起周圍群眾恐慌并報警,在公安機關接處警后仍持續滋擾、威脅被害人,甚至到派出所內滋事。該組織對21名被害人分別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共計33起違法犯罪。其罪行遍布柳州市多個城區,對周邊人民群眾形成強大的心理強制和威懾,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安全穩定,影響極其惡劣。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鹿寨縣人民法院一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已生效。主要判項如下:
1.被告人陳貴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侯利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3.被告人辛炬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4.被告人湯劍平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元;
5.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年六個月到二年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公司管理的方式豢養組織成員,自2011年以來在柳州市范圍內高息放貸、暴力追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活動,聚眾哄鬧滋事、欺壓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對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應依法嚴懲。本案的審結,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推動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對黑惡勢力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懾,有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生活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安全感。
03被告人羅首波等3人惡勢力團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首波,男,2002年1月15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覃龍,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張云會,女,1999年6月15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2022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羅首波與覃龍、張云會、其他5人(另案處理)經常糾集在一起,以羅首波為組織者,覃龍、張云會等人為協助者,將賣淫人員從貴州省貴陽市帶到廣西南寧市從事賣淫活動。先后多次使用哄騙、引誘、招募、毆打等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組織、強迫5名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羅首波組織同案犯覃龍、張云會等人先后四次以賣淫人員被欺負為由,持刀棍等器械毆打四名被害人,搶劫被害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已生效。主要判項如下:
1. 被告人羅首波犯搶劫罪、組織、強迫賣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 被告人覃龍犯搶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3. 被告人張云會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惡勢力犯罪團伙跨省實施組織、強迫賣淫活動及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該團伙使用哄騙、引誘、招募等手段組織、強迫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嚴重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依法嚴懲此類惡勢力犯罪團伙,向社會彰顯人民法院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涉惡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04被告人陳立文等5人惡勢力團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立文,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盧中榮,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2022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陳本湖,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謝子健,男,1986年7月6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溫國祚,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1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陳立文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通過“套路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無抵押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誘使被害人簽訂“借貸”協議,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以被害人借貸違約為由,肆意制定罰息,同時脅迫被害人將逾期的本息轉為本金重立借條,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在被害人未能償還虛高“借款”時,糾集被告人盧中榮、溫國祚、陳本湖、謝子健等人組成惡勢力團伙,采用毆打、威脅、辱罵、滋擾、訴訟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債務”,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尋釁滋事違法事實3起,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時間跨度較長,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擾亂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給當地群眾造成了心里恐懼,降低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一審、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已生效。主要判項如下:
一、被告人陳立文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盧中榮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立文、盧中榮、溫國祚等人先以“套路貸”的方式惡意壘高被害人的債務,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再以討債的名義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嚴重侵犯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依法嚴懲陳立文等5人的惡勢力團伙,堅決打擊威脅群眾生產生活的非法討債惡勢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金融借貸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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