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證監會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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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8月20日至12月27日(操縱期間),陳柳毅、陳柳增、葉曉波、呂延、高躍東等與袁達、吳碩、李學森開展股票交易合作,陳柳毅、陳柳增、葉曉波、呂延、高躍東一方提供部分賬戶及資金,由袁達、吳碩、李學森一方進行交易決策并提供交易場地、安排人員下單。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陳柳毅、陳柳增、葉曉波、呂延、高躍東、袁達、吳碩、李學森違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處以33075424.62元罰款。

  多人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操縱期間,上述當事人實際控制使用53個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等方式,影響“偉隆股份”股價。經計算,賬戶組操縱行為獲利16537712.31元。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陳柳毅、陳柳增提出:1.交由袁達等人打理的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決策者為袁達,陳柳毅、陳柳增一方不具有相關證券賬戶的實際使用權。2.陳柳毅、陳柳增未實際控制“林某”等4個證券賬戶。3.陳柳增僅根據安排在現場風控,并有跟買操作,不應認定為違法嫌疑人。4.陳柳毅系出借賬戶給袁達打理,不知曉袁達賬戶組交易賬號密碼和持倉成本、數量,不具有通盤操縱的主導決策權或商議權,其自行交易的賬戶屬于不具有操縱意圖的跟買行為,因此也不應被認定為操縱主體。

  袁達提出:1.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不公平,與提供證券賬戶數量、資金量、盈利情況等因素不相匹配。2.袁達有檢舉揭發行為,應從輕處罰。

  李學森提出:1.李學森與吳碩之間為借貸關系。2.李學森僅于2018年8月與陳柳毅等人見過一面,當時并未提及股票合作事宜。3.李學森既未提供交易場地、亦未進行交易決策并安排人員下單,從未與吳碩、袁達就案涉操縱行為產生合意。4.吳碩、袁達的證言與事實不符,本案不存在其他證據證明李學森實施了案涉違法行為。

  呂延提出:1.呂延僅出借部分證券賬戶,對該賬戶的交易方式、交易情況均不知曉,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或故意。2.呂延利用證券賬戶自行跟買的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操縱。3.呂延未實際控制“李某”等3個證券賬戶,系受人委托代為操作或由他人跟風購買,與呂延無關。4.涉案行為超出行政處罰時效,應不予處罰。

  葉曉波提出:1.葉曉波未實際控制“陳某”等2個證券賬戶。2.存在操作痕跡的相關證券賬戶均為自用賬戶,與本案無關。

  高躍東提出:1.高躍東僅是將股票賬戶和資金交給袁達等人打理,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2.對操縱行為及倉位不知情,亦未參與過交易操縱,在現場是為了保障資金安全,不具有操縱的客觀行為。3.高躍東未實際控制其中“江某”證券賬戶。4.涉案行為超出行政處罰時效,應不予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陳柳毅、陳柳增、葉曉波、呂延、高躍東、袁達、吳碩、李學森違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處以33075424.62元罰款。

  陳柳毅、陳柳增違法情節嚴重,證監會決定:對陳柳毅采取6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陳柳增采取4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多人操縱“三峽旅游”等個股

  有當事人辯稱“系被欺騙參與相關事宜”

  證監會網站更新披露的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樣指向操縱市場。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王洋(金麒麟分析師)、鄧龍輝、高艷明、劉慧、李素云、張彥賢共同操縱“三峽旅游”股票價格,王洋、秦本軍共同操縱“萊茵生物(維權)”股票價格,王洋操縱“中原內配”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王洋、高艷明、張彥賢、李素云實際控制使用“陳某鳴”等57個證券賬戶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三峽旅游”,王洋實際控制使用“陳某鳴”等28個證券賬戶于2021年4月14日至11月15日交易“萊茵生物”,王洋實際控制使用“陳某鳴”等24個證券賬戶于2021年6月2日至12月10日交易“中原內配”。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鄧龍輝提出:1.沒有操縱股票的動機,沒想過操縱股票,也不懂操縱股票。2沒有參與操縱股票的實際行為,沒有提供操縱賬戶也沒有指揮操縱。3沒有不法獲利。4屬于初犯,不懂法,情節輕微、生活困難。綜上,請求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高艷明提出:1沒有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和意圖,不存在合謀操縱故意。2客觀上沒有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3操縱期間認定及違法所得計算有誤。4行政處罰結果有失公允。綜上,請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劉慧提出:1沒有參與案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其與王洋團隊之間僅是委托理財關系,不知悉相關違法交易事實。2沒有違法所得。其資金涉及的涉案賬戶為虧損,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違法所得及罰款。3行政處罰過重。綜上,請求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李素云提出:1主觀上并無操縱市場的意圖。系被欺騙參與相關事宜,從未與王洋聯系過,不知悉王洋具體操作。2未獲得任何違法所得。3屬于偶犯、初犯,主動改正不當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綜上,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張彥賢提出:系被欺騙參與相關事宜,未獲得任何違法所得,對其處罰過重,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秦本軍提出:1主觀上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2客觀上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3違法所得計算有誤。4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量罰及責任分配不當。綜上,請求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均不予采納。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王洋、鄧龍輝、高艷明、劉慧、李素云、張彥賢操縱“三峽旅游”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308370.76元,并處以36925112.28元罰款。

  對王洋、秦本軍操縱“萊茵生物”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81849.02元,并處以4145547.06元罰款。

  對王洋操縱“中原內配”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555085.5元,并處以28665256.5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王洋、秦本軍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洋、秦本軍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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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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