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797?????????證券簡稱:聯泰環保????????公告編號:2024-060
轉債代碼:113526?????????轉債簡稱:聯泰轉債
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聯泰轉債”到期兌付暨摘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可轉債到期日和兌付登記日:2025年1月22日
●?兌付本息金額:106元/張(人民幣、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稅,下同)
●?兌付資金發放日:2025年1月23日
●?可轉債摘牌日:2025年1月23日
●?可轉債最后交易日:2025年1月17日
●?可轉債最后轉股日:2025年1月22日;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2日,“聯泰轉債”持有人仍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將“聯泰轉債”轉換為公司股票。
經中國證監會[2018]1310號文批準,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向社會公開發行39,000萬元人民幣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為6年(即2019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9]30號文同意,公司39,0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于2019年2月18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聯泰轉債”,債券代碼“113526”。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現將“聯泰轉債”到期兌付摘牌事項公告如下:
一、兌付方案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本次發行債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停止交易日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聯泰轉債”將于2025年1月20日開始停止交易,2025年1月17日為“聯泰轉債”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轉股期結束前(即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2日),“聯泰轉債”持有人仍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將“聯泰轉債”轉換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當前收盤價與轉股價格(5.72元/股)存在一定差異,請投資者注意轉股可能存在的風險。
三、兌付債權登記日(可轉債到期日)
“聯泰轉債”到期日和兌付登記日為2025年1月22日,本次兌付的對象為截止2025年1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聯泰轉債”全體持有人。
四、兌付本息金額與兌付資金發放日
“聯泰轉債”到期兌付本息金額為106元/張,兌付資金發放日為2025年1月23日。
五、兌付辦法
“聯泰轉債”的本金和利息將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托管證券商劃入聯泰債券持有人資金帳戶。
六、可轉債摘牌日
自2025年1月20日起(含本日),“聯泰轉債”將停止交易。自2025年1月23日起(含本日),“聯泰轉債”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摘牌。
七、其他
聯系部門: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754-89650738
傳真:0754-89650738
特此公告。
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0日
證券代碼:603797?????????證券簡稱:聯泰環保???????公告編號:2024-061
轉債代碼:113526?????????轉債簡稱:聯泰轉債
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24年12月20日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廣東省汕頭市中山東路黃厝圍龍珠水質凈化廠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長黃建勲先生主持。本次會議以現場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表決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會秘書李啟亮先生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為全資子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
(三)關于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無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彭文文、莊麗琴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集人資格、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經見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聯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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