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紀、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中信證券年內再被點名

因經紀、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中信證券年內再被點名
2024年12月20日 22:37 東方網

轉自:澎湃新聞

臨近年末,“券商一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600030.SH,06030.HK)再被監管“點名”。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發布公告稱,因經紀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決定對中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來,中信證券不僅多次被各地證監局點名,還曾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此外,12月20日,除了披露對中信證券的處罰,深圳證監局還同步披露了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招商證券”,600999)和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鑫證券”)的行政監管措施。

其中,招商證券同樣因經紀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存在問題被出具警示函。華鑫證券則因為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問題被出具警示函。

因經紀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被警示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中信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經紀業務管理存在不足。如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客戶開戶信息采集登記不規范,部分客戶回訪由客戶經理負責;部分賬戶的可疑交易預警核查及實名制核查不充分;對分支機構員工的執業信息登記備案、手機號報備管理、違規信息報送不及時不到位;下屬子公司微信公眾號推送營銷信息不當等。

二是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對于部分交易對手的真實身份識別、關聯關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對手的持續管理環節,部分交易對手的年度復核資料及定期回訪記錄缺失;在交易風險監測監控環節,對于風險提示跟蹤處理不及時不完善;在日常報送管理方面,存在報送場外衍生品季度報告內容不完整的情況。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年內已多次被“點名”

今年以來,“券商一哥”不僅多次被各地證監局點名,還曾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例如,12月2日,江蘇證監局公布了《關于對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江蘇證監局表示,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下轄分支機構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中信證券鎮江分公司對于個別客戶沒有履行賬戶使用實名制管理職責,沒有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對于員工管理不到位,未能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

二是中信證券徐州建國西路證券營業部員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并且在知悉相關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后沒有及時向江蘇證監局報告。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4月12日,中信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全資孫公司中信中證資本于2024年4月1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告知書表示,因公司和中信中證資本在相關主體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核鈦白”,002145)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和中信中證資本立案。

7月29日,浙江證監局指出,經查,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員工在從業期間,存在屢次向客戶提供開戶知識測評或風險測評答案,提示客戶提高風險承受等級的行為,決定對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8月5日,貴州證監局表示,經查,中信證券、陳健健、趙倩保薦的貴州安達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且選取的上市標準含凈利潤標準。安達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度安達科技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6.34億元,上市當年即虧損。

“中信證券、陳健健、趙倩應認真吸取教訓,勤勉盡責開展工作,切實履行保薦職責,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貴州證監局稱。

此外,9月14日,陜西證監局表示,該局在舉報核查中發現,2023年1月劉曉在中信證券陜西分公司任客戶經理期間,向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產品。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中信證券陜西分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劉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招商證券、華鑫證券罰單同日披露

12月20日,除了披露對中信證券的處罰,深圳證監局還同步披露了對招商證券和華鑫證券的行政監管措施。其中,招商證券同樣因經紀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存在問題。華鑫證券則因為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問題。

具體而言,深圳證監局表示,經查,招商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經紀業務管理方面。部分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個別營銷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服務或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于自身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

二是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制度體系化不足,業務隔離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盡職調查獲取信息不全面,對交易對手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對手方后續管理環節,未持續充分關注客戶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實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在交易風險管控環節,風險監測與留痕、保證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華鑫證券方面,深圳證監局表示,經查,華鑫證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經紀業務相關制度未及時修訂。二是人員管理不到位。經紀業務總部個別合規人員未由合規負責人進行總體考核;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執行未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廉潔從業要求。三是個別投資者適當性測試結果存在異常,但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了解并提示風險。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華鑫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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