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信達科創(唐山)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科創”);唐山華通特種線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特纜”);唐山市豐南區華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精密”)。
●??本次擔保金額: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華通線纜”)分別為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擔保人民幣1,000萬元,公司為信達科創合計擔保7,500萬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及其配偶陳淑英、張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別為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提供擔保人民幣1,000萬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張文勇、張書軍及張寶龍為信達科創擔保人民幣6,500萬元。
●??本次擔保無反擔保。
●??對外擔保不存在逾期擔保情況。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4年度向銀行等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及擔保事項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銀行、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申請不超過7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敞口授信額度(包括公司借入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保函、保理、開立信用證、押匯、融資租賃、票據貼現等綜合授信業務),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與金融機構協商確定。
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對上述綜合授信事項提供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對外擔保,包括本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間。保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信用擔保等擔保方式,并擬授權董事長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請綜合授信時具有行使該互保的審批權限。
對外擔保額度預計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預計為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不超過4億元,此擔保為合并報表范圍內主體公司的擔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預計為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不超過26億元,此擔保為合并報表范圍內主體公司的擔保。
公司2024年度對外提供貸款擔保的安排是基于對目前業務情況的預計,在本次擔保額度的決議有效期內,為資產負債率70%及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額度如有富余,可以將剩余額度調劑用于為公司及資產負債率低于70%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為資產負債率低于70%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額度不得調劑用于為資產負債率70%及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
授權公司董事長張文東先生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需要,在上述擔保額度范圍內,全權辦理公司向銀行、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相關的具體事項。授權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近日,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分別與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簡稱“渤海銀行”)簽訂了額度為1,000萬元的《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渤唐分流貸(2024)第19號、渤唐分流貸(2024)第17號、渤唐分流貸(2024)第18號)。公司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協議》(合同編號:渤唐分保(2024)第7號、渤唐分保(2024)第1號、渤唐分保(2024)第4號)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及其配偶陳淑英、張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別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協議》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信達科創與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恒信”),簽訂了額度為6,500萬元的《融資回租合同》(合同編號:L24C2820001),公司與海通恒信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GCL24C2820001)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東、張文勇、張書軍及張寶龍分別與海通恒信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融資及擔保額度累計計算在內,未超過審議通過的融資及擔保額度范圍,無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信達科創(唐山)石油設備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股東)
法定代表人:張文東
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經濟開發區運河東路8號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石油鉆采專用設備制造;石油鉆采專用設備銷售;五金產品制造;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研發;五金產品零售;特種設備銷售;電器輔件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電力設施器材制造;電力設施器材銷售;機械設備研發;機械設備銷售;專用設備制造(不含許可類專業設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銷售;電工機械專用設備制造;電線、電纜經營;管道運輸設備銷售;電子元器件批發;電子元器件零售;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電氣設備銷售;電子專用設備制造;電子專用設備銷售;橡膠制品銷售;金屬制品銷售;金屬材料銷售;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制造。(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主要財務數據: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達科創總資產人民51,946.73萬元,凈資產人民幣28,877.75萬元,資產負債率44.41%。2023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為49,516.35萬元,凈利潤人民幣9,997.21萬元。
與公司關系: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二)唐山華通特種線纜制造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文勇
注冊資本:12,977.76萬元人民幣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營業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豐南區華通街111號
經營范圍:電線、電纜及橡膠材料、輔件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并提供對其保養、檢查與修理等相關售后服務(以上項目憑資質經營)(需國家審批的項目,待取得審批后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主要財務數據:截止2023年12月31日,華通特纜總資產人民57,621.99萬元,凈資產人民幣39,752.66萬元,資產負債率31.01%。2023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為85,886.73萬元,凈利潤人民幣3,385.35萬元。
與公司關系: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三)唐山市豐南區華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張文東
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豐南區華通街111號
經營范圍:制管、冷拔絲加工、銅桿生產及銷售、電纜導體加工及銷售(需國家審批的項目,待取得審批后方可經營);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場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華信精密總資產人民幣323,499,757.51元,凈資產人民幣78,536,985.62元,資產負債率75.72%。2023年1-12月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為1,531,727,501.21元,凈利潤人民幣-2,730,591.36元。
與公司關系: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三、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協議》為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保證人: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鑒于債權人同意按照其與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以下稱“債務人”)簽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分別向債務人提供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
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以擔保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產生的全部債務。
經協商,保證人、債權人就保證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保證
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同意接受此項保證,作為被擔保債務(見下文定義)的擔保。債務人未償還其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的債務(包括債務人申請提前償還的債務以及被債權人宣布加速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即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保證人應立即無條件的向債權人全額償付相應款項。
2.保證范圍
2.1本協議保證的范圍包括:
(1)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償還或支付的所有債務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復利)、手續費及其它收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和其它應付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它情況下成為應付);
(2)債權人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
(3)保證人在本協議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違約金和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合稱“被擔保債務”。
2.2債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協議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3.保證期間
本協議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如主合同項下債務有不同的到期日,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根據不同的到期日分別計算。
4.保證的性質和效力
4.1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為無效或被撤銷,保證人仍應依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4.2本協議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債權人就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享有其他擔保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保證等各類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成立時間、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或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債權,也不論其他擔保提供主體是債務人本人還是第三人提供,當債權人根據本協議主張權利時,債權人無需事先向債務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債務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實現權利,即可直接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債權人首先行使其在其它擔保項下享有的權利或權益。以法律所允許的情況為限,保證人在此放棄其享有的一切抗辯權。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擔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或保證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二)公司與海通恒信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信達科創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保證人: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信達科創(以下簡稱“債務人”)的申請,華通線纜(以下簡稱“保證人”)同意就債務人作為承租人與海通恒信(以下簡稱“債權人”)作為出租人訂立的《融資回租合同》(編號:L24C2820001)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簡稱或合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提供以債權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1.保證人保證的責任范圍和形式
1.1保證人全面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即保證人不對主合同提出任何異議。
1.2本合同的保證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對債權人負有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終止情況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項)、留購款等主合同項下約定的全部應付款項(上述債務,對于債務人而言即為待清償的“主債務”,對債權人而言即為待實現的“主債權”),及由于債務未履行產生的一切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及其它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以及根據主合同規定因貸款利率變化及法律、法規、政策變動而必須增加的款項。
1.3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時,保證人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擔保責任的履行
2.1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發生主合同項下任一違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無論債權人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債權人無須先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或起訴或行使其他擔保權利(無論是否由債務人提供),而有權直接先向保證人進行追償。
2.2在收到債權人發出的索付通知七日內,保證人應無條件向債權人支付債務人應付的一切款項和其他應付費用(上述費用計至保證人實際償付日),且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保證人所支付的款項優先用于清償何種債務。
2.3如保證人未按前款規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逾期利息和其他經濟損失均由保證人承擔。
3.本合同的效力
3.1本擔保是以債權人及債權人繼承人、受讓人或其他權利義務繼受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之擔保。
3.2本擔保是連續性的、不中斷之擔保,保證期間直至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對債權人所負的所有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且保證人在此確認,若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的,保證期間順延,債權人無須就此再次征得保證人同意。前述“屆滿”包括債權人宣布主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別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協議》為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保證人:張文東、陳淑英、張文勇、郭秀芝
債權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鑒于債權人同意按照其與信達科創、華通特纜及華信精密(以下稱“債務人”)簽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分別向債務人提供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
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以擔保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產生的全部債務。
經協商,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保證
1.1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同意接受此項保證,作為被擔保債務(見下文定義)的擔保。債務人未償還其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的債務(包括債務人申請提前償還的債務以及被債權人宣布加速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即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保證人應立即無條件的向債權人全額償付相應款項;
1.2本協議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保證人與其他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張文勇和郭秀之、保證人張文東和陳淑英系合法夫妻關系,為確保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保證人愿意以其全部財產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范圍
2.1本協議項下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
(1)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償還或支付的所有債務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復利)、手續費及其它收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和其它應付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它情況下成為應付);
(2)債權人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
(3)保證人在本協議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違約金和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合稱“被擔保債務”。
2.2債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協議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3.保證期間
本協議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如主合同項下單筆業務規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根據不同的到期日分別計算。
4.保證的性質和效力
4.1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為無效或被撤銷,保證人仍應依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4.2本協議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債權人就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享有其他擔保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保證等各類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成立時間、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或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債權,也不論其他擔保提供主體是債務人本人還是第三人提供,當債權人根據本協議主張權利時,債權人無需事先向債務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對債務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實現權利,即可直接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債權人首先行使其在其它擔保項下享有的權利或權益。以法律所允許的情況為限,保證人在此放棄其享有的一切抗辯權。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擔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或保證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4.3如果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的規定支付任何到期或提前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債權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立即無條件地以債權人要求的方式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該筆債務。對于保證人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復利;(5)罰息;(6)利息;(7)本金。債權人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四)公司實際控制人分別與海通恒信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信達科創提供擔保的合同主要內容為:
保證人:張文東、張文勇、張書軍、張寶龍
債權人: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信達科創(以下簡稱“債務人”)的申請,張文東、張文勇、張書軍、張寶龍(以下簡稱“保證人”)同意就債務人作為承租人與海通恒信(以下簡稱“債權人”)作為出租人訂立的《融資回租合同》(編號:L24C2820001)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簡稱或合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提供以債權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1.?保證人保證的責任范圍和形式
1.1保證人全面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即保證人不對主合同提出任何異議。
1.2本合同的保證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對債權人負有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終止情況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項)、留購款等主合同項下約定的全部應付款項(上述債務,對于債務人而言即為待清償的“主債務”,對債權人而言即為待實現的“主債權”),及由于債務未履行產生的一切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及其它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以及根據主合同規定因貸款利率變化及法律、法規、政策變動而必須增加的款項。
1.3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時,保證人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擔保責任的履行
2.1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發生主合同項下任一違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無論債權人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債權人無須先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或起訴或行使其他擔保權利(無論是否由債務人提供),而有權直接先向保證人進行追償。
2.2在收到債權人發出的索付通知七日內,保證人應無條件向債權人支付債務人應付的一切款項和其他應付費用(上述費用計至保證人實際償付日),且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保證人所支付的款項優先用于清償何種債務。
2.3如保證人未按前款規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逾期利息和其他經濟損失均由保證人承擔。
3.?本合同的效力
3.1本擔保是以債權人及債權人繼承人、受讓人或其他權利義務繼受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之擔保。
3.2本擔保是連續性的、不中斷之擔保,保證期間直至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對債權人所負的所有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且保證人在此確認,若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的,保證期間順延,債權人無須就此再次征得保證人同意。前述“屆滿”包括債權人宣布主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本次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擔保是為了滿足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需要,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和發展戰略,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總額為1,967,710,5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9.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華通線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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