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4年12月16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元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是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4年11月15日的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差異化分紅送轉方案:

  (1)根據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公司擬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的股份總數275,905,778股,扣除回購專戶上累計已回購股份數量3,500,000股,即以272,405,77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元人民幣(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7,240,577.80元(含稅)。本次利潤分配不送紅股,不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2)本次差異化分紅除權(息)的計算依據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進行差異化分紅,上述公式中現金紅利指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的每股現金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以公司A股總股本275,905,778股為基數,扣除不參與利潤分配的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持有的A股股份3,500,000股后,本次實際參與分配的A股股份數為272,405,778股;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272,405,778×0.1÷275,905,778≈0.099元/股

  流通股份變動比例=(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送轉比例)÷總股本

  根據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無送股和轉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變動比例為0。

  綜上,本次權益分派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099元/股。

  三、相關日期

  ■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蘇州賽普成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馮正功、張謹、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元。待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指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8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元;如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元。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09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公司按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不代扣代繳,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人民幣0.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法務與投資管理部

  聯系電話:0512-62586618

  特此公告。

  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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