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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朱澤宇操縱多只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發現,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間,朱澤宇先后操縱“通潤裝備(維權)”等23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為819萬元。
最終,證監會表示,合計沒收朱澤宇違法所得819萬元,并處以2659萬元的罰款。
控制使用48個賬戶
經查明,朱澤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個證券賬戶(以下統稱為賬戶組)。賬戶組相關交易由朱澤宇決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協助下單。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間,朱澤宇先后操縱“通潤裝備”“達意隆”“綠康生化”“泰嘉股份”“數源科技”“國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億利達”“廣聚能源”“中百集團”“廣百股份”“嶺南控股”“賽象科技”“新筑股份”“深華發A”“張家界”“準油股份”“甘咨詢”“賽隆藥業”“棒杰股份”“徐家匯”“鄭中設計”共23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為819.33萬元。
申辯理由不成立
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朱澤宇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一,朱澤宇并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第二,朱澤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惡意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均屬輕微,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三,相關認定有誤。一是朱澤宇在涉案行為中沒有決策權及決定權。二是朱澤宇關于借用證券賬戶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不應采信。
第四,違法所得計算違背“過罰相當”。
第五,朱澤宇調查時積極配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認定朱澤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朱澤宇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并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足以扭曲證券市場價量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因此,證監會綜合認定朱澤宇交易涉案股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二,朱澤宇單只股票的操縱具有連續交易建倉、拉抬、出貨的操縱全過程特征,屬于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朱澤宇借入他人證券賬戶,由朱澤宇實際承擔股票交易決策進行操縱的事實,朱澤宇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由他人主導操縱的情況。
第四,對違法所得計算并無不當。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證監會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態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適當。
罰沒近3500萬元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超過100萬元的,沒收其違法所得558.71萬元,并處以558.71萬元的罰款。
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不足100萬元或虧損的,沒收其違法所得260.63萬元,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共計2100萬元。
綜上,合計沒收朱澤宇違法所得819萬元,并處以2658.71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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