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德龍匯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開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公司股份的議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資金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本次公司回購股份的種類為公司已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含),不超過人民幣2,500萬元(含),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人民幣7.90元/股。回購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具體情況詳見公司2024年4月3日刊載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回購報告書》(公告編號:2024-007)。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一回購股份》等有關規定,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現將公司回購股份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回購股份的進展情況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有資金通過股票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實施回購股份數量3,226,800股,約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8998%,最高成交價為5.88元/股,最低成交價為4.60元/股,成交總金額為16,998,909.00元(不含交易費用)。本次回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公司回購方案。
二、其他說明
1、公司回購股份的時間、價格及集中競價交易的委托時段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一一回購股份》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間回購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②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時,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②不得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③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2、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價格未超過人民幣7.90元/股,成交總金額1,699.89萬元在1,500萬元至2,500萬元之間,均符合公司回購方案。
公司后續將按照相關規定及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根據市場情況在回購期限內繼續實施回購,并在回購期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德龍匯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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