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稅網
近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在辦理張某等17人涉嫌虛開發票、串通投標罪一案時,經過耐心細致工作,成功追繳1.7億余元稅款及滯納金。
經查,2018至2023年間,江蘇某公司為獲取藥品代理利潤并少繳稅款,利用親友身份信息注冊成立30余家個體商戶,向有關藥品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還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介紹省內外40余家個體商戶,向有關藥品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檢察部承辦人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認真聽取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全面闡述偷逃稅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補繳稅款對定罪量刑的積極影響等,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推動追贓挽損工作落到實處。
下一步,建鄴區院第二檢察部將繼續加強與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始終保持對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積極服務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華稅點評
長期以來,醫藥行業總體呈現出“買方市場”的特征,醫療機構與醫生享有對藥品的絕對話語權,加之醫藥行業存在大量的仿制藥,藥品可替代性強,制藥企業不得不向藥品代理商采購推廣類服務以擴大藥品知名度、影響力等促成藥品的銷售。但在業務開展中,因推廣服務具有無形性等特點,常涉嫌虛開普通發票,成為醫藥企業稅務風險的主要源頭。
本案值得廣大制藥企業關注,警惕稅務風險。在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背景下,稅務、公安、檢察院等部門會將涉稅違法線索移送下游企業。下游制藥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藥品代理商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送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函》后,往往會認定制藥企業取得的發票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取得……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之規定,不得作為稅前扣除。同時,稅務機關還認為制藥企業與藥品代理商的業務屬于虛假業務,支出不具有真實性,不符合補開、換開發票的條件,要求制藥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甚至有的稅務機關還認定制藥企業構成偷稅、處以0.5-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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