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又稱為聚合支付,是指通過聚合相關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等多種支付工具進行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平臺介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其他支付機構和終端用戶之間,通過整合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渠道,實現了支付通道資源的優勢互補。
近期,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第四方支付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架設聚合支付通道,非法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在未獲得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伙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接口,搭建支付結算平臺,架設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開設的某公司等空殼公司賬戶,非法為賭博網站等客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牟利,結算金額為人民幣290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積極退賠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成立的涉案公司主要從事非法第四方支付業務,并以此為主要業務,從事資金二次清算,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同時被告人明知對接的非法網站系賭博平臺,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對被告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北京三中院依法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加強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監管和治理刻不容緩
法官提示,第四方支付,隨著移動支付的迅速發展繁衍而生,具有靈活性、便捷性。但是由于其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一些不法分子將第四方支付非法用于從事網絡黑灰產業洗錢等。這類行為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故第四方支付平臺在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獲取相關支付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從事支付業務。
但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聚合支付被嚴格定位于“收單外包機構”,其中規定“收單機構不得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因此,第四方支付平臺一旦越過規定的紅線從事上述業務,即變成非法平臺。
加強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監管和治理刻不容緩。作為第四方支付平臺,也要約束自身行為,未獲得相關經營資質或許可,不得開展相關業務;應當自覺遵守反洗錢和商戶資質審核義務;應當遵守監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規的內部管理制度。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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