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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市公司年報凈利“預喜”變“預虧”,是否屬于證券虛假陳述?|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馮賽琪
又是一年年報季。
不少上市公司已開始披露上一年度的業績情況。年報中的財務數據一向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但也有不少因年報、財報披露而起的法律糾紛。
3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了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則典型案例,就判定上市公司預告業績與年報正式數據存在重大出入時,在何種條件下上市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據上海金融法院披露,因一家在科創板上市的軟件公司連續兩次預告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之后,又將其更正為同比虧損50%—70%,投資者朱某認為公司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將其告上法庭。
但法院最終判定,上市公司并非故意造假,投資者的損失要自行承擔。
界面新聞獲悉,該軟件公司為北京寶蘭德(維權)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蘭德”)。
2022年1月,寶蘭德發布業績預增公告,預計2021年度凈利潤為9200萬元—1.05億元,同比增加50.68%—71.98%;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7900萬元—9200萬元,同比增加60.44%—86.84%。此外,公司注明該財務數據為初步核算,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個月之后,寶蘭德又發布了一份業績快報,進一步披露了2021年度主要財務數據,變動幅度與前份公告一致。
但是,2022年4月的一份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推翻了此前兩次披露的業績數據,公司預計2021年度凈利潤為2778.20萬元,同比減少54.5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1416.29萬元,同比減少71.24%。
對于修正原因,寶蘭德解釋稱,更正涉及公司與某經銷商在2021年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總金額9952萬元(含稅)??紤]到2022年以來某經銷商的業務開展進度嚴重不達預期,寶蘭德與會計師進行了充分溝通,最終基于謹慎性原則對前述9952萬元合同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調整,決定調減2021年度營業收入8807.08萬元。
更正公告披露后,北京證監局、上交所認為寶蘭德未能審慎確認收入和利潤,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分別對該公司及相關人員等進行了處罰。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寶蘭德獨立董事針對某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業績預告和快報的審計情況、是否對寶蘭德的收入確認原則提出異議以及審計中謹慎性原則的使用等問題進行了溝通。審計師表示,按照常規的收入確認方法是沒有問題的,考慮截至2021年底,某經銷商的回款情況以及向下游銷售產品的履約能力變差,會計師基于謹慎性原則對這筆訂單沒有確認收入。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寶蘭德所披露的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確實存在重大差異,業績預增公告與業績快報公告均預測公司上一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同比增長約50%,而實際披露的年報卻顯示前述數據同比下降約50%。
但要認定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需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的三種除外情形進行判斷。根據規定,這三種“除非”情形為:未進行充分風險提示;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
“本案中,案涉銷售合同被取消收入確認的原因主要是審計師在進場審計后基于合同買方某經銷商的履約能力下降及合同回款不達預期,出于審慎原則而決定不予確認收入?!狈ㄔ罕硎?,寶蘭德并不存在上述三種“除非”情形。并認定寶蘭德沒有實施虛假陳述,判決駁回投資者的全部訴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表示,一般虛假陳述主要涉及的是歷史信息的真偽,預測性信息涉及對未來的預測,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直接按照一般虛假陳述規則來處理,就會對發行人過于嚴苛。
他指出,該案明確了對于預測性信息披露追究虛假陳述賠償責任,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中的任一種即可,而被告在做預測性信息披露時,必須三條例外情形都不能滿足。此外,明確了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監管措施,并不當然成為認定信息披露構成虛假陳述的證據。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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