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記者 梁柯志
2月19日14:59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刊發《劉連舸被提起公訴!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文,顯示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已經調查終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該文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劉連舸從落馬到被提起公訴接近一年時間。
2023年3月31日,劉連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0月7日,中央同意給予劉連舸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數日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劉連舸作出逮捕決定。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銀行黨委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兩罪并罰最高可達死刑
值得關注的是,檢察機關強調兩罪“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財聯社記者查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有具體的解讀。
其中,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此次檢察機構對劉連舸“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內容來看,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符合“處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描述。
在受賄罪的解讀中,刑法對于受賄罪,是按照貪污罪的處罰標準處罰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此次濟南市檢察院對劉連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描述來看,符合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責認定標準。
春節前后兩虎,金融反腐節奏加快
去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金融系統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胸懷“國之大者”,強化使命擔當,下決心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對于金融人才隊伍,會議也指出“要堅持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標準,鍛造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金融干部人才隊伍”。
今年以來,隨著金融監管新架構的調整,金融領域反腐進度明顯加快。
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行長田惠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對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去年以來,與田惠宇、劉連舸職級相當的“老虎”,還包括原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共炎、原光大集團董事長李曉鵬、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等,在落馬之后,目前仍在處于相關調查階段。
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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