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嚴刑峻法常常被提及,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常常走偏。對于我國資本市場而言,需要的又不僅僅只是嚴刑峻法。
龍年春節前夕,中國證監會主席人事出現變動。高層決定,由吳清擔任中國證監會主席。該消息也讓市場頗感突然,畢竟其時已臨近春節。對于每屆證監會主席上任,市場不僅充滿期待,同時也不乏寄語。
從履歷上看,吳清曾經有過在證監會履職的經歷,且擔任過不同的職務。盡管此后離開了證監系統,但與此前其他歷任證監會主席相比,個人以為吳清更了解我國資本市場,也將會更快進入角色。
對于我國資本市場而言,吳清擔任證監會主席,顯然是在一個較為“特殊”的時期。近些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表現持續低迷,特別是去年8月份之后。雖然諸多利好不斷出臺,但具有“風向標”之稱的上證指數猶如“掉了線的風箏”,持續下挫,整數關口的保衛戰也從3000點一直打到了2600點。而伴隨著股指下跌的,則是千千萬萬投資者財富的大幅縮水。
我國資本市場持續多年低迷,市場人氣渙散,個人以為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場融資過度(既包括新股IPO,也包含再融資)、投資者保護不到位、違規成本低等。因此,對于資本市場而言,大幅提高違規成本,在資本市場實施嚴刑峻法已時不我待。
新版證券法頒布實施后,盡管市場違規成本有所提高,但顯然還遠遠達不到震懾鋌而走險者的程度。以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為例。此前信披違規頂格處罰不過六十萬元,如今已大幅提升至一千萬元,但市場上信披違規行為仍然不少。這也從側面說明,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處罰,并不足以讓違規者感到痛。
在美上市的瑞幸咖啡因財務造假22億美元,最終被罰了112億美元,并被勒令退市。A股市場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300億元,被罰款60萬元,結果還“活”得好好的。這就是兩個市場的差別,既包括監管,也包括違規成本。
嚴刑峻法常常被提及,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常常走偏。當然,能否真正做到嚴刑峻法,也并非證監會一個部門的事情,需要立法機關的與時俱進。
對于我國資本市場而言,需要的又不僅僅只是嚴刑峻法。首先,所有不公平的規章制度都應該被徹底改變。以轉融通為例。此前,處于鎖定期的員工持股計劃等持股,以及限售股等是可用于融券的,如此規定明顯有違市場公平原則,也非常不合理。既然處于鎖定期,既然是限售股,那么就不能進入流通領域,包括用于融券。但此前監管部門卻沒有將該通道堵死,結果造成眾多不能流通的股份上市流通,某些利益集團或能從中賺得盆滿缽滿,但資本市場卻為之付出了代價。
除了轉融通外,像量化交易等都應該被禁止。監管部門一方面倡導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性投資的投資理念,一方面又欲發展量化交易,這其實是非常矛盾的。而且,量化交易對中小投資者也極為不公平。消除市場上所有不公平的規則,才有可能恢復投資者的信心。
其次,對重要股東減持亂象需要下重手。滬深股市持續低迷,重要股東(特別是民營企業的重要股東)的減持難辭其咎。全面注冊制后,由于條件更加包容,門檻更低,新股IPO排隊再現“堰塞湖”現象。而某些企業上市的目的非常“單一”,并非為了做大做強,而是為了股份能夠高位套現。
把資本市場當成“套現場”、“提款機”,這顯然為市場所不容。由于新股掛牌越來越多,也催生出起來越多的限售股,巨量限售股解禁后,對市場所形成的沖擊是不言而喻的。而現行的減持規定,已無法扭轉這種沖擊。
個人建議,上市公司所有發起人股東的減持,都應該與現金分紅掛鉤。比如可規定,累計現金分紅金額占融資額(IPO與再融資的累計金額)的比例,即為發起人股東(包括小非)解鎖股份的比例。將現金分紅金額與減持掛鉤,既可讓上市公司回報股東更加積極,也可將那些無業績與成長性的企業擋在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讓其知難而退。而且,那些盈利能力不足,缺乏分紅能力的上市公司股東,也將無法肆意減持股份了,反過來將倒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與經營業績。限售股減持少了,市場資金面的壓力必然大為減少,市場活躍度提升將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其三,樹立“財務造假即退市”的監管理念。當前資本市場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堪稱多如“牛毛”。來自證監會的通報顯示,近三年,證監會共辦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397件,其中,財務造假案件占203件,占比51.13%。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占比上看,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都不是小數目。
數據也催生出一個問題: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顯然,這已不能用違規成本低來“背鍋”了,而是監管出了問題。一是現行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財務造假退市設立了非常高的門檻。一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退市,其營收、凈利潤、利潤總額、資產負債表中的任何一項,須同時滿足連續2年虛假記載、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占比超過50%這樣的條件。很多中小企業根本達不到上述標準,也意味著即使其連續多年實施財務造假行為,也不可能因財務造假退市。
二是監管缺失或缺位。造假退市除了用數據設立標準,現行退市制度中,還設置了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條款。但這一條款卻很少被啟用。
個人以為,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既要看時間連續性、金額的大小,更要注重造假的性質。主動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無論其時間長短,金額大小,都應該啟用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條款,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樹立“財務造假即退市”的監管理念,看還有哪個上市公司敢以身試法?
其四,向成熟市場學習與借鑒,建立更多傾向中小投資者的機制。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在市場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股市持續低迷,投資者保護不到位難辭其咎。在資金、信息、研究、投資、決策、維權等幾大選項中,中小投資者在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占有優勢,這也是其處于弱勢地位的基礎。
盡管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但個中并非不存在運作的空間。比如在交易制度方面,印度機構投資者實行T+3,中小投資者實行T+0。其機構有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散戶有交易上的優勢。如此不對稱,能夠彌補散戶的劣勢。個人以為值得借鑒。
再如在維權方面,一旦上市公司因違規違法行為導致投資者出現損失,投資者要維權,難免出現單打獨斗,或委托律師訴訟。個中不僅時間漫長,且訴訟是否成功也沒有保證。此時,中證投服中心就應該主動站出來,履行一名股東與投資者保護者的角色。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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