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保本“信托”惹的禍!六旬老太在大行渠道掉入非吸陷阱7年后起訴還錢,法院:銀行應全賠本金
財聯社8月15日訊(記者 彭科峰)近期中融信托部分產品暫停兌付的新聞,讓更多的人意識到理財有風險。而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案例,則更進一步凸顯如果對銷售渠道盲目信任,其中的風險亦不可小覷。
這則判例顯示,長沙市民劉老太2014年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赤曙支行職員劉某的介紹下,掏20萬購買號稱保本保息的信托委托理財產品,結果卻掉入非吸陷阱。
涉事的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灃資產公司”)和實控人在2019年二審獲刑之后,因案涉贓款贓物尚未進行退賠,劉老太認為中國銀行長沙市赤曙支行向其宣傳、推介不合法的理財產品,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協商未果,劉老太在2021年向法院提起訴訟。
劉老太起訴后,當地法院一審認定,涉案銀行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未對博灃資產公司及其銷售的非法理財產品進行盡職調查等,具有重大過錯,應對劉老太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認定,銀行具有重大過錯,應賠償原告的投資本金20萬元。劉老太過錯輕微,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六旬老太存款時被大行職員“忽悠”購買信托理財
據文書資料顯示,劉老太是1954年生人,2014年案發時她已達六旬。劉老太介紹,自己本打算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某支行辦理儲蓄業務,但是銀行職員劉某一再向其推薦信托委托理財,并承諾“保本保息、到期兌付、沒有風險、合法合規”。
最終,劉老太以現金存款的方式購買了由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中信1309”信托委托理財產品。該產品約定委托代持時間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認購金額200000元,作為A類受益人可獲得信托資金7%的年回報,結果到期并沒有按理財產品的合同約定兌付。
2021年,劉老太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錢并獲立案。其理由是,自己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對“保本保息、沒有風險”的宣傳、推介信以為真,從而在博灃資產公司的委托認購合同上簽字并交付投資款,造成了損失。涉案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未做到“賣者盡責”,應承擔民事責任。
涉案資產公司實控人因“非吸”、集資詐騙獲刑 金額過億
那么,為何劉老太購買的信托理財血本無歸呢?根據公安部門的調查,真相隨后浮出水面——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控人鄧琳以信托理財之名,行非法吸收公開存款、集資詐騙之實,給投資者造成上億損失。
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2011年4月13日,博灃資產公司登記成立,其經營范圍為資產管理和咨詢、投資管理和咨詢等(不含金融、證券、期貨信息咨詢)。鄧琳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原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未對博灃資產公司、鄧琳頒發過金融許可證。
有關部門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在湖南博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博灃資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鄧琳的授意安排下,由張小華等人打通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銷售渠道。博灃資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到銀行網點對接,通過幫助銀行網點完成攬存任務、給予銀行工作人員銷售提成等方式,激勵銀行工作人員向群眾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并由銀行工作人員提供博灃資產公司的委托認購合同給投資者簽訂,使群眾基于對銀行的信任,對保本保息、沒有風險的宣傳、推介信以為真,從而在委托認購合同上簽字并支付投資款。
通過上述運作模式,博豐擔保公司以理財產品的名義,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報為誘餌,以博灃資產公司名義與投資群眾簽訂“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合同”,向到銀行辦理業務或有投資需求的群眾進行非法集資。鄧琳等先后向3497人非法集資共計630285720元,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110048869.92元。
有意思的是,博灃資產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合同中曾出現“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名稱,但被法院查明屬于“虛構”產品。
據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間,鄧琳安排張小華等人打通了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銷售渠道。鄧琳以博灃資產公司的名義,采取虛構信托產品或者隱瞞“金博成長”等信托產品的信托計劃并未成立資金不會用于購買前述信托計劃,而是用于兌付前期所欠集資款本息的事實,以委托認購理財產品為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回報為誘餌,與投資者簽訂《華潤信托-岳麓5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委托認購合同》《中融信托-博陽創富1號穩健分層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委托認購協議》等,向528人非法集資共計197183250元,騙取集資款共計158309305.51元。
2018年,法院判定, 鄧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9年,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亦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銀行存在重大過錯 全額賠償老太本金
回到劉老太這起案件本身,從后面的法院判決來看,法院整體上支持了劉老太的要求,判定涉案銀行還錢。
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法院認定因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向投資群眾宣傳、推介,并提供博灃資產公司的《委托認購合同》給其簽訂。因此,博灃資產公司與被告之間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關系。涉案銀行作為賣方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即原告推介、銷售博灃資產公司的信托產品,雙方之間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但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未對其合作伙伴博灃資產公司及其銷售的非法理財產品進行盡職調查,還在銷售時對劉老太宣傳“保本保息、沒有風險、到期兌付”,導致劉老太基于對銀行的信任,進而簽訂委托認購合同,具有重大過錯,故應對劉老太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定涉案銀行應賠償投資者的本金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同時指出劉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簽訂委托認購合同時應當知道受托人并非銀行,而是博灃資產公司。劉老太在委托博灃資產公司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了解受托人博灃資產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資質、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劉老太并未履行相應注意義務,故自身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法院指出,劉老太的過錯輕微,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劉老太在起訴時未主張投資款利息,應認定其自愿承擔利息損失。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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