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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王思聰的質疑,16日,以嶺藥業回復中新經緯稱,公司從未在任何場合表示“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對于近期不實輿論信息,以嶺藥業已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
14日,王思聰轉發了一則質疑世界衛生組織(下稱世衛組織)是否推薦過連花清瘟膠囊的視頻。受“王思聰風波”影響,以嶺藥業15日股價跌停,收報35.99元/股。
世衛組織有沒有推薦連花清瘟?
14日,王思聰轉發了名叫“睡前消息編輯部”博主制作的視頻,視頻內容主要圍繞世衛組織是否推薦過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冠肺炎。
“睡前消息編輯部”表示,近日有多家網站以“世衛組織認可中醫藥治療新冠療效 連花清瘟防治獲得可靠依據”“世衛組織認可!連花清瘟為全球戰疫貢獻‘中國智慧’” “中醫藥抗疫大顯神威,世衛組織證明安全有效,并向會員國推介” 等為標題發布文章。
“睡前消息編輯部”認為,這些文章將以嶺藥業和世衛組織的會議聯系起來,推動以嶺藥業股價飆升。
那么,第一,世衛組織到底有沒有推薦連花清瘟膠囊?第二,對于網絡熱議傳聞,以嶺藥業是否信批違規?第三,誰在從中獲利?
據“睡前消息編輯部”,這些文章的來源指向為世界衛生組織3月31日在官方網站發布的《世界衛生組織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專家評估會報告》(下稱報告)。
但“睡前消息編輯部”表示,該報告中只說鼓勵各國考慮中國摸索的中西醫結合治療模式,同時,這只是一條建議,更沒有提到連花清瘟膠囊。
中新經緯查詢發現,世衛組織確于3月31日在官方網站發布的《世界衛生組織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專家評估會報告》,該會議于2月28日至3月2日召開。
根據該報告,會議對已注冊和發表的12項跟中醫藥在治療COVID-19中的作用有關的跟隨機對照試驗(RCT)進行評估。
報告中稱,中國國家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委員余文明博士在會上表示,中醫藥防治COVID-19是中國保持低病程的重要因素。同時,余文明博士表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武漢疫情時期,中醫藥管理局(中國)已批準通過特殊審批程序銷售三種中藥(注:在這次抗擊疫情過程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過臨床篩選出有效方劑“三藥三方”,“三藥”為金花清感顆粒、連花清瘟顆粒和膠囊、血必凈注射液,“三方”為清肺排毒湯、化濕敗毒方、宣肺敗毒方),并表示國家藥監局將繼續優化中醫診斷和治療方案,篩選配方,評估療效,并分析有效配方,試圖科學解釋療效機制。
報告還提到,北京中醫藥大學東直門醫院常務副院長、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內科學教育部和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心血管病研究所副所長商洪才以2020年5月發表在《植物醫學》的《中藥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臨床研究》為例表明,總體而言,對于在試驗中服用連花清瘟的患者比未接受中醫藥干預的患者在更短的時間內恢復癥狀;2019冠狀病毒疾病的中醫臨床研究表明,中醫藥干預縮短了COVID-19臨床癥狀的緩解期。
報告指出,專家會議的主要結論包括,第一,證據評估報告采用了適當和嚴格的方法,以確定臨床證據的當前水平和試驗中使用的研究中醫干預措施的安全性。納入的試驗涉及不同的環境、不同類型的患者和結果測量。從所選擇的隨機對照試驗(RCT)結果可以進一步驗證臨床試驗價值,以評估選擇的中藥在COVID-19治療中的潛在益處。
第二,專家組認可上述臨床試驗中得出的結論,對于輕中度病例,與單純常規治療相比,作為常規治療的附加干預措施,研究的中藥可以縮短病毒清除時間、臨床癥狀緩解時間和住院時間。
此外,在上述報告中,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會員國,在其衛生保健系統和監管框架內考慮使用中醫藥治療新冠的可能性。
來源:世衛組織官網
jwview
是否信批違規?
根據“睡前消息編輯部”,其對以嶺藥業股價飆升的合理性表示質疑,近期有多家媒體發文,將以嶺藥業和世衛組織的會議聯系起來,與此同時,以嶺藥業股價就迎來暴漲,上周內連續漲停,不得不發布股票交易異動公告。
中新經緯注意到,上述網站文章發布的時間為4月6日至4月8日之間,但在3月31日,以嶺藥業在9點50分漲停,后在13點24分,盤中打開漲停。當日以嶺藥業主力資金凈流入5.17億元,凈占比達到11.27%。而在本周,以嶺藥業遭受主力拋棄,個股凈流出金額為21.06億元。
以嶺藥業是否有在借機炒作?16日,以嶺藥業對中新經緯回應稱,第一,以嶺藥業從未在任何場合表示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第二, 對于近期不實輿論信息,以嶺藥業已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第三,對于近期股價波動,股價波動屬于市場行為,與以嶺藥業無關,公司不存在操作股價行為。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對中新經緯分析稱,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四種類型。
在宋一欣看來,如果世界衛生組織沒有推薦連花清瘟,即使這種消息并非公司發出來而是來自市場,以嶺藥業也有必要對消息進行及時更正。“存在的可能性是有人在故意釋放消息,對此,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查處,包括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行為。”宋一欣說道。
對于主力資金流動問題,宋一欣分析道,從資金流動的角度看,如果這種流動是虛假信息相聯系的話,上市公司應對虛假信息及時作出反應。如果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或涉嫌操縱股價的,證監會應予介入調查。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黃夢奇律師對中新經緯分析稱,對于業內發出的消息,無法直接判斷哪些是上市公司在惡意營銷。但是當存在虛假消息時,上市公司就具有即時澄清的義務,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如果知曉該信息而不澄清,則可其行為可能會構成信息誤導或虛假陳述行為。如果該信息是其散播,那么其將構成虛假陳述,虛假陳述的作出者和關聯人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并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如果上市公司涉嫌披露虛假信息將面臨哪些后果?“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警告、責令改正、罰款、證券市場禁入都有可能,問題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證券欺詐行為成立,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宋一欣說道。
文:王玉玲 薛宇飛 審校:魏薇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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